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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按揭贷款中开发商阶段性保证责任何时终止?-宜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宜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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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5民终77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0年12月14日,刘某和邓某填写了湖北某商银行个人部住房借款申请书,向某商行申请借款99万元用于购房。同日,两人向某商行出具借款人承诺书,承诺购房后办理房屋产权证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给某商行抵押,直到还清全部贷款本息。若连续3个月未还款,某商行有权处置抵押房屋。
2020年12月23日,某商行、刘某、邓某和宜都某置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住房按揭借款合同,约定某商行为刘某和邓某提供99万元贷款,用于购买宜都市某镇某村某号楼某层某号房屋,年利率5.75%。宜都某置公司作为房屋出售方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借款人用房屋抵押担保。合同规定:抵押预告登记后,借款人应在房屋交付后180天内办妥房产证,并在拿到房产证后一个月内申请正式抵押登记;若借款人违约,某商行可宣布贷款立即到期。
同日,宜都某置公司向某商行出具保证人阶段性保证担保的承诺书,承诺为刘某和邓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从借款合同生效日起,到借款人将房屋他项权证办到某商行名下之日止。若借款人连续3个月拖欠,某商行可直接要求宜都某置公司担责。
合同签订后,某商行于2021年1月5日发放99万元贷款,期限30年,按月等额本息还款。但刘某和邓某多次逾期,截至2024年9月12日,欠本金95万余元、利息4万余元。经催收未还,某商行起诉。
审理中,刘某确认房屋已交付并装修入住,宜都某置公司于2023年通知其办理房产登记,但因需支付费用,两人至今未办。

法院判决:一审判决刘某和邓某偿还全部贷款本息;若无法偿还,某商行对房屋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驳回了要求宜都某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二审维持原判,认定宜都某置公司无需担责。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提示:阶段性担保不是“无限责任锅”!

这个案子的核心就一句话:当房产抵押权通过预告登记有效设立后,开发商的阶段性保证责任就自动解除了,哪怕借款人自己拖着不办正式抵押登记!

为什么?

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1. 作为开发商(保证人)

    • 签担保合同时,务必把“保证期间结束条件”写死!例如“自合同生效日起,至房屋他项权证办妥交付银行之日止”。别用“直到风险解除”等模糊表述,否则可能被认定为“约定不明”,导致责任期意外延长(变成主债务到期后6个月)。
    • 交房后及时通知购房者办证,并保留通知证据(如短信、邮件)。本案中宜都某置公司因证明“2023年已通知办证”,成功脱责——若无法证明,可能被认定“放任风险”。
  2. 作为银行/出借方(债权人)

    • 别以为“保证期间很长”就高枕无忧!一旦抵押预告登记完成且无失效情形,开发商责任即告解除。本案某商行因抵押权已有效设立,再追责开发商注定败诉。
    • 重点盯紧两件事:一是确保预告登记及时办理;二是发现借款人拖延办证时,立即发函催办并留存证据。若因自身疏忽导致抵押失效(如超90天未申请登记),反而可能丧失优先受偿权!

简单说:阶段性担保只保“过渡期”,不保“赖账期”! 企业签合同时别图省事写“等”,执行中别当甩手掌柜——该催的催、该留的证留,才能避免钱没收回还白背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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