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等待期后确诊癌症,保险公司必须赔付-潜江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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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19)鄂9005民初63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18年5月31日,刘某虎与某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主险为平安e生保医疗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刘某虎,保险合同号为P090000024148285,合同生效日期为2018年6月1日。合同约定等待期为30天,即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时,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首次发病并确诊恶性肿瘤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为200万元(含住院医疗费、特殊门诊费等),年免赔额10000元,给付比例100%。
保险合同生效后,刘某虎于2018年7月4日在潜江市中心医院检查时发现左侧胸壁淋巴瘤可能。他于2018年7月23日向保险公司报险(报案号MCO1000052843923),并在2018年7月24日至12月期间,在武汉协和医院住院治疗42天,支付医疗费126556.72元。2018年8月29日,刘某虎申请理赔,但两被告以他在投保前隐瞒病史(2018年6月曾因面瘫就诊)为由,于2018年9月29日下达《理赔决定通知书》,要求解除合同并不予赔付。双方协商未果,刘某虎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两被告需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刘某虎保险金126556.7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很简单:保险公司想用“等待期内发病”和“投保人隐瞒病史”当理由拒赔,但法院偏偏判它必须赔钱!为什么?
- 风险点1:免责条款写得模糊,企业可能“自食其果”
保险公司合同里写了“等待期30天内发病不赔”,但刘某虎在等待期内(6月)只是面瘫就诊,直到7月4日才查出淋巴瘤可能——而淋巴瘤被确诊是在等待期结束后。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没把“什么算发病”讲清楚(比如面瘫和癌症有没有关系),这种模糊条款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反而对企业自己不利。企业注意:设计合同条款时,别玩文字游戏!免责范围要具体、易懂,比如直接写明“等待期内任何症状导致后续确诊癌症均不赔”,否则法院会按对投保人有利的方式解释,企业白白丢掉拒赔权利。 - 风险点2:解除合同拖拖拉拉,权利直接“过期作废”
保险公司2018年8月就知道刘某虎曾因面瘫就诊(算“解除事由”),却拖到9月29日才发通知解约。但《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发现这类问题后,必须在30天内行动,否则权利自动消失。法院揪住这点:9月29日发通知,距离8月已超30天,解约无效!企业注意:理赔调查要快准狠!一旦发现投保人可能隐瞒病史,立即在30天内书面通知解约。别指望“慢慢查”,拖过期限,再硬的理由也白搭。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合同条款“傻瓜化”:别堆砌法律术语。比如写“等待期指合同生效后30天,此期间内任何身体异常(如持续咳嗽、包块)经后续确诊为癌症的,均不赔付”,并加粗提示投保人签字确认。
- 理赔流程“计时器”:内部设硬性规则——收到理赔申请后,20天内必须完成调查并决定是否解约。超时?立刻赔钱!别让拖延引发更大损失。
- 员工培训抓细节:业务员卖保险时,必须逐条解释免责条款(比如用“假如您等待期内感冒,后来查出癌症,我们不赔”这种例子),并录音录像留证。否则,法院会说“投保人不懂”,企业还是得赔。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企业想靠“模糊条款”或“拖延战术”省赔付?法院可不买账!规则越透明、行动越及时,企业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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