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拖欠货款将面临高额逾期损失-汉川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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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984民初351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湖北某科有限公司与汉川某包有限公司为多年往来单位。2023年2月27日,湖北某科有限公司为甲方与汉川某包有限公司为乙方签订《供货合同》,合同编号:HC27A。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向乙方订购气泡膜、透明胶带、珍珠棉、聚苯乙烯板等产品,总货款按实际交易数量结算。结算周期:月结30天,甲乙双方在每月1日至10日对上月1日至上月30日的供货量进行对账,供货量以送货销售单上的甲方实收数量为准。对账单确认后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3%)。本合同有效期限:自2023年2月27日至2024年2月26日。合同到期,双方无异议,合同自动以年为单位顺延。而后双方再次签订《供货合同》,合同编号:HC001。双方主要约定:货物名称为气泡膜、胶带、保护膜、珍珠棉,结算周期:月结30天,每月30日对账开发票。合同有效期限:自2023年3月18日至2024年3月17日。
署期为2022年11月30日《2020年12月1日到2022年11月30日总对账单》载明:总计自2020年12月1日到2022年10月31日截止合计300241.97元。2022年12月31日《对账单》载明时间2022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合计52789.92元。2023年1月31日《对账单》载明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合计31425.56元。2023年4月30日《对账单》载明时间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合计27894元。2023年5月31日《对账单》载明时间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合计20188元。2023年6月30日《对账单》载明时间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合计26836元。2023年7月31日《对账单》载明时间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合计30824.50元。2023年8月31日《对账单》载明时间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合计10454元。湖北某科有限公司在上述对账单上均加盖了财务专用章。2023年3月31日《对账单》载明时间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合计249003元,该对账单未加盖湖北某科有限公司印章。上述对账单总金额549656.95元。
2023年4月30日至2023年7月31日湖北某科有限公司分三次共向汉川某包有限公司付款共80000元。
汉川某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子姚某与湖北某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多次微信联系沟通,催要货款。2023年11月18日姚某将汉川某包有限公司开户信息发送给蔡某,蔡某回复"收到,我想办法解决"。姚某再次发送信息"一共30万左右",蔡某回复"好"。2023年11月21日姚某发送信息合计319656.95元,蔡某一直未予回复,经姚某多次发送信息催索,蔡某于2024年1月30日回复"年前安排好。"
法院判决结果:湖北某科有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汉川某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9,656.9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按年利率5.175%,从2023年9月2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25元。
三、企业防范货款回收风险的核心要点
看完这个案例,您可能会想:不就是欠点货款吗?怎么还要多付近5%的利息?其实,这个案例暴露了企业在买卖合同管理中的几个致命漏洞,稍不注意就可能让您也"中招"。
第一,一张对账单就是"黄金证据"
湖北某科公司败诉的关键,是他们在多份对账单上都盖了财务章。法院认定这些盖章的对账单直接证明了欠款金额。特别要注意的是,2023年3月那张没盖章的对账单(金额249,003元)法院就没支持。这就像借钱给朋友,有借条和没借条的区别——没签字盖章的单据,在法庭上等于废纸。给企业建议:每次对账必须让对方在纸质或电子版对账单上签字盖章,微信截图只能作为辅助证据,不能替代正式对账单。
第二,"月结30天"不是模糊概念,而是精确倒计时
合同里写的"月结30天",意味着每月1-10日对账后,11日就开始计算30天付款期。本案中2023年8月的货款,9月2日就产生了逾期利息。很多企业以为"月结"就是月底前付就行,结果莫名其妙多付利息。给企业建议:在合同里明确写清"具体哪天前必须付款",比如"每月10日前完成对账,25日前付清上月货款",避免扯皮。
第三,拖欠货款利息高得吓人
本案按LPR(3.45%)上浮50%计算,实际年利率达5.175%。31万多元的欠款,一年光利息就1.6万多!更可怕的是,如果拖两年,加上诉讼费、律师费,损失可能超过20%。给企业建议:在合同里写明"逾期按LPR上浮50%计息",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震慑对方。同时建立预警机制,超过约定付款期3天就发书面催款函。
第四,微信聊天也能当证据,但要会保存
原告用法定代表人儿子与对方老板的微信记录证明对方承认欠款,法院采信了。但要注意:必须保留原始手机,截图要完整显示双方微信号,而且不能只发文字,要让对方明确回复"金额确认"。给企业建议:建立标准化催款流程,重要沟通用公司邮箱+微信双通道,每周备份聊天记录,千万别随手删。
最后提醒:很多企业觉得"关系好不用签合同",结果出问题连基本证据都没有。本案中两家公司合作三年多才签正式合同,之前的交易全靠对账单支撑,风险极大。给企业建议:无论合作多久,第一笔交易就要签书面合同;长期合作每年更新一次合同;每月对账像呼吸一样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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