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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未实际召开但全体股东签字仍有效-当阳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8 当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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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案号:(2020)鄂0582民初209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石某原系当阳市昌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享有100%的股权。2019年11月5日,石某与狄某、狄某签订的股东会决议载明:昌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会议一致通过并决议,一、同意吸收狄某、狄某为公司新股东;二、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220万元增加到550万元,其中增加的330万元分别由股东狄某以货币出资165万元,狄某以货币出资165万元;三、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其中石某占40%(出资额220万元);狄某占30%(出资额165万元)、狄某占30%(出资额165万元),以上股东的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28年1月1日;四、公司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五、免去余春艳公司监事职务,选举狄某为公司监事,公司其他机构及人员不变。石某,狄某、狄某均亲笔签字确认。嗣后,狄某、狄某分别向昌某公司账户转账300万元,共计600万元;昌某公司按照决议内容在当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公司登记(备案)申请,对注册资本、股东、公司类型进行变更。

2019年12月27日,石某与狄某、狄某签订的股东会决议载明:昌某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全体股东的参加下召开了股东会,会议一致决议如下,一、免去石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职务;选举狄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二、公司其他机构及人员不变。石某,狄某、狄某均亲笔签字确认。当日,当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在变更事项一栏将法定代表人石某变更为狄某。

法院判决结果:驳回石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即确认两份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不属于“不成立”的情形。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的核心在于:股东会决议即使没有实际召开会议,只要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确认,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就视为合法有效,不会被轻易推翻。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以为,开股东会必须“正儿八经”地聚在一起投票,否则决议就无效。但法院明确指出:

对企业的重要提醒:

  1. 别迷信“开会形式”,重视“签字留痕”
    很多企业发生纠纷时才发现:股东会开了,但没人签到、没人留记录;或者口头同意了,事后反悔不认账。本案中,石某输在两点:一是两次决议都有他亲笔签字,白纸黑字跑不掉;二是他无法证明自己是“被迫签字”。企业务必养成习惯:任何股东决议,必须让全体股东当场亲笔签字,保留原件。 口头说“我同意”没用,微信截图可能被质疑,只有签名文件才最保险。

  2. 一人公司老板别“大意”
    如果公司是你100%持股(一人公司),法律直接免了开股东会的流程。但别以为“不用开会”就能乱来

    • 增资、改章程等重大事项,必须用书面形式写清楚,你自己签字后存好;
    • 如果后续引入新股东(如本案),要确保新股东出资到位、工商变更完成,否则可能被质疑“虚假增资”。
  3. 全体股东书面同意=合法决议
    企业常误以为“必须开会投票”,其实《公司法》规定:像选举法定代表人、调整股权这类事,只要全体股东书面签字同意,就能直接生效。操作建议:

    • 在公司章程里明确写清:“哪些事项可以不召开会议,直接由全体股东签字决定”;
    • 每次做决议前,先确认是否涉及“必须开会”的事项(如减资、解散公司),其他事项优先采用书面签字方式,省时省力还避免扯皮。

总结一句话: 股东会决议的“灵魂”不是会议室的椅子摆了几把,而是全体股东的亲笔签名。企业日常管理中,把签字环节抓牢、把文件保管好,就能避开80%的决议纠纷。别等打官司时才后悔“当时忘了签字”——法律只保护认真留痕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