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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付承诺不等于免责!房地产公司因随意签字背负连带债务 - 枝江劳务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枝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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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征和律师事务所的企业法律顾问。最近处理了一个典型案件,企业只因在结算单上随意写了一句“此款由他人代付”,结果被法院判赔近10万元。今天用大白话和您聊聊:企业对外承诺代付债务时,必须明确是“甩锅”还是“帮忙”,否则可能背上连带责任! 这个案例在枝江法院判了,很多建筑公司、开发商都容易踩坑,建议老板们收藏备用。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583民初159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事实部分(直接摘自法院认定内容,已按要求改写人名和公司名):
2021年1月21日,武汉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枝江市某某装饰材料经营部(以下简称某某经营部)签订《水电施工清包工合同》,约定某甲公司将枝江国际易购(二期)项目的水电工程发包给某某经营部。2023年11月29日,双方签订结算书,确认某甲公司还需支付某某经营部工程劳务费97400元。结算书“甲方确认”处写明“此款由某丁公司代付”,宜昌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加盖公章,罗某(某乙公司监事)在公章上签字。施工期间,某甲公司向某某经营部支付过40000元;2022年某甲公司退场后至2023年再次进场前,某乙公司分三次向某某经营部支付了45000元。另查明,2022年3月,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某乙公司可代付施工期间欠付的人工费、材料费。

判决结果:
法院判武汉某甲公司15日内支付某某经营部97400元劳务费及利息;宜昌某乙公司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某某经营部可直接找某乙公司要钱);罗某个人不担责。

三、核心风险提示:代付承诺≠甩锅成功!企业必须警惕

这个案子表面是“欠钱不还”,实则暴露了企业最常犯的错误:把“代付”当“免责”。某乙公司以为在结算书上写一句“此款由他人代付”,就能当“甩手掌柜”,结果法院认定它构成“债务加入”,反而要和原公司一起赔钱!为什么?

一句话总结风险点:
企业对外说“我帮你付钱”时,必须像签婚前协议一样明确——
✅ 要么写清“原欠款人从此和这事无关”(债务转移);
❌ 要么准备好和原欠款人一起还钱(债务加入)。
糊里糊涂签字?法院直接判你“连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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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案例依据真实判决改编,企业名称及人名已按司法惯例模糊处理。具体操作请结合自身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征和律师事务所 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中心 2026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