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付承诺不等于免责!房地产公司因随意签字背负连带债务 - 枝江劳务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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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大家好!我是征和律师事务所的企业法律顾问。最近处理了一个典型案件,企业只因在结算单上随意写了一句“此款由他人代付”,结果被法院判赔近10万元。今天用大白话和您聊聊:企业对外承诺代付债务时,必须明确是“甩锅”还是“帮忙”,否则可能背上连带责任! 这个案例在枝江法院判了,很多建筑公司、开发商都容易踩坑,建议老板们收藏备用。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583民初159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事实部分(直接摘自法院认定内容,已按要求改写人名和公司名):
2021年1月21日,武汉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枝江市某某装饰材料经营部(以下简称某某经营部)签订《水电施工清包工合同》,约定某甲公司将枝江国际易购(二期)项目的水电工程发包给某某经营部。2023年11月29日,双方签订结算书,确认某甲公司还需支付某某经营部工程劳务费97400元。结算书“甲方确认”处写明“此款由某丁公司代付”,宜昌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加盖公章,罗某(某乙公司监事)在公章上签字。施工期间,某甲公司向某某经营部支付过40000元;2022年某甲公司退场后至2023年再次进场前,某乙公司分三次向某某经营部支付了45000元。另查明,2022年3月,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某乙公司可代付施工期间欠付的人工费、材料费。
判决结果:
法院判武汉某甲公司15日内支付某某经营部97400元劳务费及利息;宜昌某乙公司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某某经营部可直接找某乙公司要钱);罗某个人不担责。
三、核心风险提示:代付承诺≠甩锅成功!企业必须警惕
这个案子表面是“欠钱不还”,实则暴露了企业最常犯的错误:把“代付”当“免责”。某乙公司以为在结算书上写一句“此款由他人代付”,就能当“甩手掌柜”,结果法院认定它构成“债务加入”,反而要和原公司一起赔钱!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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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陷阱1:模糊承诺=自愿背债
某乙公司只写“此款由某丁公司代付”,没明确说“原债务人不用还了”。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模糊表述会被视为“帮忙还钱”(债务加入),而不是“债务转移”。就像你替朋友担保借钱——朋友不还时,债主照样能找你!
企业怎么防?
→ 对外承诺代付时,必须白纸黑字写清:“原债务人完全免除责任,由我方独立承担债务”。
→ 切忌仅写“由XX代付”“此款转付”等模糊语句,这种操作99%会被法院认定为债务加入。 -
关键陷阱2:实际付款行为=默认担责
某乙公司曾在某甲公司退场期间直接付过45000元给某某经营部,法院认为这和协议中“代付人工费”的约定吻合,进一步坐实了债务加入。
企业怎么防?
→ 代付前务必签三方协议:明确约定“代付后原债务人彻底脱责”,且每次付款备注“依据XX协议代付,不构成债务加入”。
→ 别私下直接付款!必须通过书面协议锁定责任边界,否则付款记录反成“自认担责”证据。 -
额外提醒:签字人身份要锁死
罗某作为某乙公司监事签字,法院认定是职务行为,个人免责。但如果他签的是“本人承诺代付”,就得自己赔钱!
企业怎么防?
→ 员工对外签字必须注明“职务行为”,并附公司授权文件。
→ 个人千万别以“我”名义承诺代付,否则债主能直接追你银行卡!
一句话总结风险点:
企业对外说“我帮你付钱”时,必须像签婚前协议一样明确——
✅ 要么写清“原欠款人从此和这事无关”(债务转移);
❌ 要么准备好和原欠款人一起还钱(债务加入)。
糊里糊涂签字?法院直接判你“连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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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案例依据真实判决改编,企业名称及人名已按司法惯例模糊处理。具体操作请结合自身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征和律师事务所 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中心 2026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