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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逾期不行使权利将丧失法律保护-枝江抵押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枝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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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抵押权纠纷
案号:(2023)鄂0583民初36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1996年9月6日,案外人梁某新与原某江县银河城市信用社(后权利义务由湖北某江农村商业银行承继)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信用社向梁某新提供借款,李某全以其位于枝江市董市镇狮子路的房屋作为担保。信用社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限一年至1997年9月6日。借款到期后,债务人未归还借款并申请展期,信用社同意展期至2002年11月30日。1999年11月29日,信用社对该房屋重新办理抵押登记,约定抵押期限3年即1999年11月30日至2002年11月30日。借款到期后,债务人未履行义务,信用社也未向抵押人主张抵押权。

信用社的权利义务由湖北某江农村商业银行享有和承担。李某全已去世,闫某、李某甲、李某乙为李某全的法定继承人。

法院判决:湖北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为闫某、李某甲、李某乙涂销房屋抵押登记,并返还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案件受理费由银行负担。

三、案件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是银行与房屋继承人之间的纠纷,实则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权利不用,过期作废

简单来说,银行作为抵押权人,给借款人梁某新贷款时,让李某全用房子做了抵押担保。但借款到期后(2002年11月30日),银行既没向借款人要钱,也没向抵押人李某全行使抵押权。这一拖就是二十多年!等李某全的继承人要求银行解除抵押时,银行还振振有词说"我还能行使权利"。

法院的判决非常明确: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必须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这个案子适用当时的《民法通则》,诉讼时效是两年,也就是到2004年11月30日就到期了。银行在这期间啥也没干,法院自然不再保护它的抵押权。

对企业的重要启示:

  1. "躺在权利上睡觉"要不得:很多企业以为只要做了抵押登记就高枕无忧,殊不知权利也有"保质期"。就像食品过期会变质,法律权利过期也会"失效"。本案中银行就是典型的"躺在权利上睡觉",最终吃了大亏。

  2. 诉讼时效要牢记:目前《民法典》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3年,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企业必须建立债权台账,对每笔债权设定"提醒闹钟",在时效届满前及时主张权利(如发催款函、提起诉讼等)。

  3. 展期不等于时效重置:本案中借款展期到2002年,但诉讼时效仍从展期到期日开始计算。企业要注意:单纯展期不会自动延长诉讼时效,必须有明确的中断或中止事由。

  4. 抵押权管理要专业: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尚且犯这种错误,普通企业更应重视。建议企业:

    • 建立完善的担保物权管理制度
    • 指定专人负责跟踪每笔担保债权的时效
    • 定期清理"睡眠债权",该行使的及时行使,该放弃的果断处理
    • 对已过时效的债权,及时办理注销登记,避免给他人造成困扰
  5. 作为抵押人的自我保护:如果你的企业是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一方,发现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而抵押权人迟迟不行使权利,可以主动要求涂销登记。拖得越久,对方越可能丧失法律保护。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认为"有抵押就安全",却忽视了时效管理。殊不知,抵押登记只是"入场券",及时行使权利才是"得分关键"。本案中银行看似拥有抵押权,却因二十多年不作为而"竹篮打水一场空",损失的不仅是面子,更是真金白银。

作为企业,无论是债权人还是担保人,都要牢记: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定期"体检"企业债权债务状况,及时采取法律行动,才是防范风险的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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