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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后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否则需支付双倍工资-天门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天门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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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0)鄂96民终16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7年6月17日,李某进入湖北天某实业有限公司工作,担任产品设计师一职。双方口头约定岗位工资为12000元,每月10日发放上月工资,工资大部分通过银行卡转账发放,部分工资以现金的形式发放。湖北天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登记成立。2019年1月18日,李某下班后,离开公司回家过春节。李某假期之后没有再到湖北天某实业有限公司工作,湖北天某实业有限公司也未通知李某上班。湖北天某实业有限公司未向李某发放2018年1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工资,共计28991元。

法院判决结果:二审法院判决湖北天某实业有限公司向李某支付拖欠工资28991元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84000元,但驳回了李某关于经济赔偿金和逾期支付工资赔偿金的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给我们带来几个重要的法律风险警示,企业主和HR一定要特别注意:

警示一:公司成立后必须在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面临双倍工资赔偿风险

本案最核心的教训是:湖北天某实业有限公司虽然2017年6月就开始使用李某提供的劳动,但公司直到2018年1月15日才正式成立。二审法院认为,公司成立前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所以只需从成立之日起计算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

具体来说,公司应当在2018年1月15日成立后的一个月内(即2月15日前)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一直未签,因此需要支付2018年2月15日至2019年1月15日期间共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李某主张的84000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因此得到支持)。

企业防范措施:新设立公司务必牢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就是用工开始之日!必须在一个月内与所有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使是筹备期就已招用的人员,也要在公司正式成立后立即补签合同,否则将面临最高11个月工资的双倍赔偿风险。

警示二:员工离职原因必须有明确证据,否则难以认定为违法解除

李某主张湖北天某实业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法院认为仅凭"春节后未返岗"这一事实,无法推定是公司违法解除。李某没有提供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证据,所以经济赔偿金请求被驳回。

企业防范措施:当员工出现长期缺勤或疑似自动离职情况时,企业应当:

  1. 及时发出《返岗通知书》并保留送达证据
  2. 明确告知缺勤后果
  3. 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履行解除程序
  4. 保存完整的沟通记录和处理过程

警示三:拖欠工资的赔偿金需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不能直接向法院主张

李某还主张了逾期支付工资的赔偿金28991元,但法院认为这属于劳动行政部门处理范围,必须先由劳动部门责令支付而公司逾期不支付的,才能要求加付赔偿金,因此不予支持。

企业防范措施: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是最基本的义务。如遇特殊情况需延迟发放,应当:

  1. 提前与员工沟通并取得理解
  2. 留存沟通记录
  3. 尽快补发工资
  4. 如已收到劳动部门整改通知,务必立即执行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认为"只要不签合同就不会有劳动关系",这是极其错误的认识!本案中,虽然李某2017年6月就已开始工作,但因公司2018年1月才成立,所以只从成立之日起计算未签合同的责任。如果公司成立前就以公司名义招用人员,则可能面临更严重的法律风险。

作为企业,规范用工管理不是增加成本,而是避免更大损失的明智之举。一份规范的劳动合同、一套完善的考勤制度、及时的工资支付记录,往往能避免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的赔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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