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股东会决议的公司重大资产转让无效-钟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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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8民终46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06年,石某定与钟某市胡集镇大竹园村民委员会签订《荒山开发租赁合同》,承包了四块荒山用于经营。2010年,钟某市政府向石某定颁发了林权证。2012年,石某定将其中三块宗地(共740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荆门某甲有限公司,并完成变更登记。
2015年1月22日,王某丽与某甲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庞某雄、股东陈某英及陈某青签订《借款山林转让协议》,约定为偿还银行贷款,将740亩山林转让给王某丽。王某丽按约定向陈某青账户转款5万元,陈某英和陈某青出具收条。2015年5月2日,某甲公司与王某丽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将三块宗地转让给王某丽,王某丽支付13万元转让款。同日,王某丽向陈某青账户转款7.6万元并现金支付0.4万元,陈某青和陈某英出具收条。后王某丽多次要求某甲公司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判决某甲公司协助王某丽办理过户手续。但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土地转让属于公司重大资产处置,应经股东会决议,而某甲公司既未召开股东会,王某丽也未向公司支付转让款(款项付给了陈某青个人),因此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某丽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资产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是土地转让纠纷,实则暴露了企业最常见的"内部决策漏洞"。某甲公司以为只要盖了公章、有股东签字就万事大吉,结果白白丢了740亩山林的控制权。法院二审改判的关键点其实很接地气:公司卖"家底"必须开股东会,不能由个别股东或法定代表人说了算。
为什么这个看似简单的道理会让企业栽跟头?我们用三个"别"字帮您记牢风险防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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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以为公章=公司同意
某甲公司合同上明明盖了公章,为什么法院还说无效?因为公章只是工具,关键要看谁有权用章。本案中转让的是价值45万元的山林(远超13万元合同价),属于《公司法》规定的"重大资产处置",必须经股东会决议。但某甲公司三个股东(庞某雄、陈某英、张某平)从未开过股东会,陈某英作为普通股东签字卖地,就像小区业主自己把物业办公室卖了——根本没这个权限!
企业应对:建立《用章审批清单》,明确超过公司净资产10%的资产转让、借款等事项必须附股东会决议。让公章管理员养成习惯:没决议不盖章,哪怕对方是法定代表人。 -
别让钱"飞"到个人账户
王某丽把13万元全付给了陈某青(担保人),而非某甲公司对公账户。这就像买房把钱给中介而不是房东,万一中介跑路,房主当然不认账。法院特别指出:"王某丽未向某甲公司支付过转让款",直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企业应对: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收款账户为公司对公账户",并在转账备注栏注明"XX合同履约款"。如果对方坚持付给个人,要么拒签合同,要么要求个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代收授权书》。 -
别被"股权转让"的名头蒙眼
本案合同名为《股权转让合同》,实际卖的是山林。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做法在土地交易中很常见,但法院会穿透合同名称看实质。荒山转让虽无需村委会同意(区别于耕地),但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仍要遵守。
企业应对:- 签约前确认交易性质:转让的是公司股权?还是公司名下资产?
- 涉及土地/房产等不动产,必须查验权属登记;
- 在合同中明确写清"本合同转让标的为XX地块使用权",避免用"股权""股份"等模糊表述。
延伸提醒:
很多企业主觉得"股东就我夫妻俩,不用开会"。但法律不看实际关系,只看程序是否合规。就像本案某甲公司,庞某雄(法定代表人)和陈某英(股东)是母子关系,但法院仍认定陈某英无权单独处置资产。再小的公司也要留痕:微信股东会决议、邮件确认、甚至录音录像,都比"我以为"更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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