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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投保免责条款未尽提示义务保险公司需赔停运损失-钟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钟祥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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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鄂0881民初465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5年5月29日,被告丁某驾驶皖A5轻型栏板货车,沿23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钟祥市柴湖镇农青园艺红绿灯路段(兴阳线1768公里300米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吴某驾驶车牌号为鄂H3的中型普通客车尾随相撞,鄂H3的中型普通客车又有前方同向行驶的吕某驾驶车牌号鄂某****的小型轿车尾随相撞,造成三车受损及部分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丁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吕某无责任。事故发生时被告丁某具有驾驶机动车的合法资格,其驾驶的皖A5轻型栏板货车在某某保险蚌埠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事故发生时,鄂某****小型汽车登记所有人系原告钟祥某甲汽车商贸有限公司,该车辆为出租客运车,吕某系某甲公司的驾驶员。鄂某****小型汽车自2025年5月29日发生交通事故受损后前往某某厂修理,于2025年6月12日修理完毕。

法院最终判决:某某保险蚌埠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钟祥某甲汽车商贸有限公司停运损失3988.97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例虽然看起来是简单的交通事故,但藏着三个极易被企业忽视的"法律陷阱",我们一家一家分析:

陷阱一:电子投保的"免责条款"不是签个字就完事

保险公司辩称"停运损失属于免责范围",提交了投保单、提示书等证据。但法院认为:电子投保时,仅仅让投保人在线滑动阅读条款、点击"我已阅读"是不够的!保险公司必须证明采取了强制弹窗、强制阅读时间等有效方式提示免责条款。就像你网购时,如果商家把"不退不换"的小字藏在几十页条款最后,法院也不会认可。

企业防范建议:

陷阱二:出租车/货车等经营车辆,停运损失谁来赔?

很多企业老板以为"车修好了就没事了",但经营性车辆(出租车、货车等)因事故停运的损失,登记车主有权直接索赔!本案中,法院明确:出租车登记在钟祥某甲汽车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该公司就是适格原告,无需等司机去索赔。

企业防范建议:

陷阱三:修好了车不提走?损失自己扛!

本案原告主张53天停运损失,但法院只认15天(5月29日-6月12日)。为什么?因为修理厂6月12日就通知车修好了,但原告拖到7月21日才提车,这额外38天属于人为扩大的损失,法律不保护"放任损失扩大"的行为。

企业防范建议:

四、给企业的特别提醒

这个案子最值得企业主警醒的是:电子化不等于免责化。现在90%的保险都是线上投保,但保险公司若未采取有效提示方式,"免责条款"在法庭上就是一纸空文!同样,作为企业方,若自己给客户提供的电子合同(如租赁协议、服务协议)存在类似问题,也可能面临条款无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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