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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长期旷工不服从工作安排企业可合法解除合同无需补偿-赤壁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赤壁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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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18)鄂1281民初53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舒某于1992年在原赤壁市某卸运输公司(后更名为赤壁市某运总公司)所属汽车修理厂从事汽车修理工作,1995年经招工转为正式工。2012年因汽车修理厂解散,舒某被安排到某运公司所属的长江码头工作。2013年4月,舒某因其父亲病危需照顾,便口头向某运公司长江码头主管领导请假两至三个月,某运公司于2013年5月停发了舒某的工资。假期过后,某运公司长江码头负责人潘某电话通知舒某到岗上班,但舒某未到岗。此后,舒某一直未到某运公司上班。某运公司自1995年1月1日起为舒某缴纳社会保险至2016年12月。2016年11月25日,某运公司经研究决定,对公司“两不管”人员(包括舒某在内)进行清理,均通知并安排岗位上班。2016年11月25日,某运公司对舒某作出书面通知:经公司研究决定,特通知你前来公司报到上班。自通知发出之日起,时限为30天,否则不来公司报到上班者,一律解除劳动关系,并停止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含五保合一)。某运公司安排职工李某向舒某送达书面通知,李某于2016年11月25日电话联系了舒某,并将通知内容告知了舒某。2016年12月,舒某向某运公司报到,某运公司安排舒某从事清洁保洁工作,舒某认为该岗位不适合,于当天向某运公司分管领导要求换岗位未果。舒某此后未到某运公司上班。某运公司于2005年印发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并以文件形式通知了公司各部门。该管理制度中的职工管理制度载明“凡公司正式职工、临时工(含装卸作业工人)不经领导批准,自动离开本单位15天,公司派专人通知本人上班,本人拒不执行仍然不来公司上班,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作自动离职处理”。某运公司认为舒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于2016年12月30日拟解除与舒某的劳动关系,并通知公司工会,经工会同意后,某运公司于2017年1月1日解除与舒某的劳动关系,并向舒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法院判决结果:赤壁市某运总公司与舒某于2017年1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驳回舒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约7万元)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员工长期不来上班,还拒绝公司合理的工作安排,企业依据合法有效的公司规定解雇员工,不用给一分钱补偿! 但关键在于——企业的操作必须“合法合规”,否则反而要赔钱。

为什么法院支持公司?

企业怎么避免“踩坑”?记住3个关键点:

  1. 公司规定不能“拍脑袋”

    • 规章制度必须内容合法(比如不能规定“迟到1次就开除”),制定时要和员工代表开会讨论(走民主程序),还要让员工签字确认“我已知晓”。
    • 错误示范:公司私下打印一份制度贴在墙上,员工说“我没看到”,打官司时就作废!
  2. 解雇员工要“按步骤来”

    • 发现员工旷工?先电话/书面通知回岗(保留录音或签收记录);
    • 员工还是不去?再发正式警告函;
    • 最后解雇前,务必通知工会(没工会也要书面说明情况)。
    • 错误示范:直接微信群发“你被开除了”,结果员工告公司违法,赔2倍补偿金!
  3. 证据保存要“像存钱一样”

    • 员工请假条、考勤记录、工资条、社保缴纳证明、通知送达记录……全部电子化存档,至少保存2年。
    • 特别提醒:口头通知员工时,记得录音或让员工回短信确认,避免“他说他没收到”的扯皮。

一句话总结:企业不是不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有规可依、有据可查、有步可循”。否则,看似“省事”的操作,可能换来双倍赔偿金的大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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