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受让保险权益时务必规范转让流程与费用凭证 - 钟祥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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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881民初296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4年11月22日13时30分许,张某驾驶鄂HQ小车,行驶至胡集邹市村路段,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撞到路边的树木,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钟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证明证实车辆受损事实。为施救车辆开支施救费1000元。2025年5月13日荆门某有限公司作出鉴定评估报告,评估结论:标的鄂HQ思威牌DH W6462R1CFF小型轿车在评估基准日的损失评估价格为24980元。原告开支评估费3000元。另查明,鄂HQ小车车主为张某,该车在中国某财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148953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本次交通事故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鄂HQ小车在姜某轿车修理部维修,张某未支付修理费。2025年3月7日张某将该车的保险赔偿权益转让给姜某轿车修理部,由姜某轿车修理部直接向中国某财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主张权益,并已邮寄赔偿权益转让通知书。
法院判决结果:中国某财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需赔偿姜某轿车修理部经济损失27580元(包括车辆损失24980元、评估费2100元、施救费500元),同时驳回修理部关于超额施救费、部分评估费等其他诉讼请求。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以达到提示企业注意法律风险的目的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但对企业日常经营有重要警示:当企业受让他人保险赔偿权益(比如修理厂接手车主索赔权)时,转让流程不规范或费用凭证不充分,很可能导致索赔失败或金额缩水。法院为啥只支持了27580元而不是原告要的28980元?关键问题出在两个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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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通知必须“留痕”,否则保险公司可以不认账
案例中,车主张某把保险索赔权转给修理部,并“邮寄了转让通知书”。但法院能支持索赔,核心是因为修理部拿出了邮寄凭证等证据,证明保险公司确实收到了通知。现实中,很多企业口头一说就以为转让完成了,结果保险公司以“没收到通知”为由拒赔。风险提示:企业受让保险权益时,务必用书面形式(比如邮政快递、电子邮件)发送转让通知,并保留寄送记录和签收回执。别嫌麻烦——一张快递单可能就是几万元赔偿的“通行证”。 -
费用支出必须“合理必要”,否则法院会砍价
修理部主张施救费1000元和评估费3000元,但法院只认500元施救费和2100元评估费。为啥?施救费被认定“过高”(比如拖车距离短却收高价),评估费因鉴定结果比原告报价低了30%,说明部分费用不必要。风险提示:企业垫付施救、评估等费用前,先查查行业标准或和保险公司沟通好。保留正规发票和明细清单,比如施救费写清“拖车10公里、人工2小时”,评估费注明“为何要花3000元”。否则,法院会像“砍价”一样直接核减,企业只能自认倒霉。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转让权益别“光说不练”:签书面转让协议,同步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全程留证据。
- 花钱要“精打细算”:施救、评估等费用,优先选保险公司合作的机构,或提前书面确认金额。
- 证据像“存钱”一样积累:从事故现场照片到付款凭证,小事也要存档。案子打到法院,证据链越完整,你越占理。
保险索赔不是“谁嗓门大谁赢”,而是“谁证据硬谁赢”。企业少一点“我以为”,多一点“留证据”,才能避免像案例中修理部那样,明明修好了车,却为几百元费用白忙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