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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受害者自身疾病不能成为减责理由-谷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谷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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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鄂0625民初33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4年7月29日6时21分许,刘某丁驾驶安装有遮阳篷的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谷城县冷集镇双阳街路段左转弯掉头时,与汤某驾驶的鄂某****轻型栏板货车发生碰撞,事故致刘某丁受伤,两车受损。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丁违反“掉头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规定,汤某违反“确保安全通行”的规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刘某丁受伤后在谷城县某中心卫生院治疗,支付医疗费1987.28元;当日转至谷城县某医院住院33天(2024.7.29-2024.8.31),诊断为多发肋骨骨折、血气胸、脑外伤、心功能不全等多处损伤,出院医嘱“院外休息3个月需陪护,加强营养”。2024年10月3日,刘某丁死亡。司法鉴定意见为:“刘某丁符合在自身疾病(如支气管炎)基础上遭受交通事故损伤,并发肺部感染、肺水肿,引起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交通事故损伤与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为同等作用。”
事故车辆登记车主为谷城县某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建公司),在人某财保公司投保交强险,汤某持有C1M驾驶证。事故发生后,人某财保公司垫付医疗费18000元。刘某丁的配偶已去世,四子女刘某、刘某海、刘某贵、刘某学作为原告索赔。
法院判决:

  1. 人某财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8万元(已扣除垫付的1.8万元);
  2. 汤某个人赔偿67385.2元;
  3. 某建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4.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交通事故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是普通的车祸赔偿,却藏着企业必须警惕的大坑!法院明确说:即使受害者本身有老毛病(比如心脏病、支气管炎),也不能让肇事方少赔钱。为什么?因为法律认为,司机开车时就有责任保护所有人安全——不管对方是身强力壮还是体弱多病。就像你开货车送货,不能因为撞到一个生病的老人就少赔,该赔的还得全赔!

对企业来说,更关键的是车辆管理漏洞可能惹上大麻烦

一句话总结:车是你的,责任就是你的!管好车辆、留好证据、买够保险,比事后扯皮强百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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