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受害者自身疾病不能成为减责理由-谷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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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鄂0625民初33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4年7月29日6时21分许,刘某丁驾驶安装有遮阳篷的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谷城县冷集镇双阳街路段左转弯掉头时,与汤某驾驶的鄂某****轻型栏板货车发生碰撞,事故致刘某丁受伤,两车受损。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丁违反“掉头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规定,汤某违反“确保安全通行”的规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刘某丁受伤后在谷城县某中心卫生院治疗,支付医疗费1987.28元;当日转至谷城县某医院住院33天(2024.7.29-2024.8.31),诊断为多发肋骨骨折、血气胸、脑外伤、心功能不全等多处损伤,出院医嘱“院外休息3个月需陪护,加强营养”。2024年10月3日,刘某丁死亡。司法鉴定意见为:“刘某丁符合在自身疾病(如支气管炎)基础上遭受交通事故损伤,并发肺部感染、肺水肿,引起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交通事故损伤与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为同等作用。”
事故车辆登记车主为谷城县某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建公司),在人某财保公司投保交强险,汤某持有C1M驾驶证。事故发生后,人某财保公司垫付医疗费18000元。刘某丁的配偶已去世,四子女刘某、刘某海、刘某贵、刘某学作为原告索赔。
法院判决:
- 人某财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8万元(已扣除垫付的1.8万元);
- 汤某个人赔偿67385.2元;
- 某建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交通事故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是普通的车祸赔偿,却藏着企业必须警惕的大坑!法院明确说:即使受害者本身有老毛病(比如心脏病、支气管炎),也不能让肇事方少赔钱。为什么?因为法律认为,司机开车时就有责任保护所有人安全——不管对方是身强力壮还是体弱多病。就像你开货车送货,不能因为撞到一个生病的老人就少赔,该赔的还得全赔!
对企业来说,更关键的是车辆管理漏洞可能惹上大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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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1:员工开车出事,企业可能“背锅”
本案中,汤某开的货车是某建公司的,但法院为啥判公司不赔?因为公司没拿出证据证明汤某当时是在“干活”(比如派车单、工作记录)。交警笔录里汤某自己说“送货”,可法院说:光靠嘴说不算数!企业必须保留书面证据,否则一旦出事,员工推说“私事用车”,企业就可能被卷入诉讼,白白花律师费、赔款。
企业该怎么做:- 给每辆车配“行车日志”,司机每次出车登记时间、地点、事由,双方签字;
- 买保险时明确写清“被保险人是公司”,避免员工用私人名义投保;
- 员工入职培训强调:非工作时间开车必须报备,否则按私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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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2:别想拿“受害者身体差”当挡箭牌
保险公司曾申请“损伤参与度鉴定”,想证明刘某丁的死亡一半是因为自己有病,要求少赔。但法院直接驳回:疾病是客观事实,不是受害人的错!你开车撞人,就得为全部后果负责。企业如果抱侥幸心理(比如“反正他本来就不健康”),结果只会是赔更多——诉讼费、精神抚慰金一分不能少。
企业该怎么做:- 事故后立即配合调查,别扯受害者健康问题,重点查司机是否违规(如超速、分心);
- 买足额商业险(交强险只赔20万,本案损失超33万,差额由汤某个人扛);
- 定期给司机做安全培训,强调“宁停三分,不抢一秒”,从源头避免事故。
一句话总结:车是你的,责任就是你的!管好车辆、留好证据、买够保险,比事后扯皮强百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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