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发票不等于劳动关系确认,企业用工需警惕混淆风险 - 钟祥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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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17)鄂08民终90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07年,刘某因家庭困难,经在湖北省烟草公司荆门市某营销部胡集某管理所工作的亲戚吕某介绍,借用该所房屋居住。2008年3月,刘某在该所从事炊事员工作,该所也安排其兼做门卫、保洁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刘某的报酬采取每月由其或者以他人名义在税务部门开具劳务费发票,在该所报销领取。2016年12月底,胡集某管理所停止刘某的工作。另查明,湖北省烟草公司荆门市某营销部与钟祥市某专卖局属于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合署办公。
法院判决:确认刘某与湖北省烟草公司荆门市某营销部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用工的大隐患:企业以为用“劳务发票”支付报酬就能规避劳动关系,但实际管理中稍有不慎,反而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引发巨额赔偿风险。
为什么法院不认劳动关系?关键看三点:
- 报酬方式露了馅:刘某的工资不是按月发薪,而是自己去税务局开“劳务费发票”报销。这等于她自己承认是“临时干活拿钱”,不是企业员工。企业多年按这个方式操作,双方都没异议,法院就默认这是“劳务关系”的真实意思。
- 管理松散是关键:刘某干了9年炊事、门卫、保洁,但企业没对她考勤、考核,也没让她遵守员工守则。法院认为,这些工作不属于烟草业务的核心部分(比如卖烟、执法),更像是“帮忙性质”的零活。
- 主体资格不匹配:干活的胡集某管理所只是企业内部部门,没资格当“用人单位”。如果真要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由有营业执照的总公司出面签合同。
对企业的真实风险:很多老板觉得“用劳务发票付钱最省事”,但现实中常犯两个错:
- 错把员工当“临时工”:比如让同一个人长期做固定工作(如保洁、前台),却只按劳务结算。一旦员工告上法庭,法院会看“实际怎么管”:如果要求他打卡、服从安排、全年无休,就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企业要赔双倍工资、补社保,甚至付经济补偿金。
- 发票操作埋雷:像本案用员工个人名义开发票报销,表面省了税,但留下的记录(如发票内容、付款凭证)反而成了“劳务关系”的铁证。万一员工突然反悔说“我是你们员工”,企业很难自证清白。
征和律师给企业的3个保命建议(通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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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定性,再干活:
- 如果是短期、独立的工作(如修一次电脑、做一次保洁),必须签劳务协议,写明“这是临时服务,不适用公司考勤和制度”。
- 别让同一个人干满1年!超过6个月的固定岗位,大概率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必须签劳动合同、交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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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钱要“像劳务”:
- 劳务报酬必须通过公对私转账,备注“XX服务费”,绝对别混入工资表。
- 让对方提供正规劳务发票(个人可去税务局代开),企业凭票入账。但切记:不能要求员工“每月固定开票”,这反而显得像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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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要“放手”:
- 劳务人员不参与考勤、不参加员工会议、不领工作证。如果让他“服从管理”,比如随时调岗、扣钱,法院就会怀疑是劳动关系。
- 重点:别把核心业务外包!像本案的炊事、门卫,如果企业主营业务是烟草销售,这些辅助工作勉强算“非核心”;但如果是餐厅的厨师、快递公司的分拣员,哪怕用劳务发票付钱,法院也大概率认定为劳动关系。
一句话总结:劳务发票只是“形式”,法院认的是“实际怎么管”。企业别贪小便宜省合同、省社保,否则一张发票可能换来几十万赔偿。用工前务必想清楚:这人到底该是“自己人”还是“临时帮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