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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逾期28天不审核结算文件视为认可结算价款-颍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颍上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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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1226民初1091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8月8日,颍上某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颍上某航公司")与安徽某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某建公司")签订《中奥颍上天悦府项目(一标段)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签约合同价为198049999元。2021年8月2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合同暂定总价调整为202949999元。2023年3月22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之补充协议四(预转固),将合同金额调整为193182627.59元。

合同约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付款,逾期支付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超过56天则按两倍利率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安徽某建公司组织施工。2023年8月30日和2024年3月14日,工程分批竣工验收合格,2024年4月3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2024年5月6日,安徽某建公司将工程结算资料送交颍上某航公司,结算报审金额为193323493.35元。颍上某航公司收到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

安徽某建公司自认收到工程款168698500.66元。颍上某航公司辩称工程尚未完成全部竣工备案,付款条件未成就,不应支付欠款。

法院认定:合同中关于"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的约定合法有效。颍上某航公司于2024年5月6日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未在约定的28天内予以答复,应视为认可安徽某建公司提交的结算申请单。扣除3%的质保金后,颍上某航公司应支付安徽某建公司工程款18825287.89元及利息(自2024年6月19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同时,确认安徽某建公司对工程款24624992.69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给我们企业最大的启示是:合同中的"沉默即认可"条款真的会"生效"!很多企业负责人看到这里可能会惊讶:"我只是太忙忘了处理,怎么能自动算我同意了呢?"但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

在本案中,颍上某航公司犯了一个致命错误:收到结算文件后28天内既没审核也没说"不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和合同约定,这种"沉默"直接被视为"认可",导致公司不得不按照对方提交的结算金额付款。更麻烦的是,法院还支持了承包人对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这意味着如果颍上某航公司资金紧张,对方可以优先从工程拍卖款中拿回钱。

给企业的三点实用建议:

  1. 高度重视合同中的时限条款
    仔细查看合同中关于"答复期限"、"审批时限"的约定。一旦收到对方的结算文件、验收报告等重要文件,务必在约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回应。即使暂时无法确定金额,也要发函说明"正在审核中,请宽限X天",避免因"沉默"而被动认可。

  2. 建立文件处理追踪机制
    建议企业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对所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如结算文件接收、验收通知等)进行登记和提醒。可以使用电子系统设置到期前提醒,确保不会错过重要时限。本案中如果颍上某航公司有这样一个机制,在第27天时收到提醒,就能避免巨额损失。

  3. 质保金条款要明确具体
    法院虽然支持了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但扣除了3%的质保金,因为工程还在质保期内。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质保期起算时间、质保金返还条件和具体比例。不要简单写"按国家规定",而要细化到"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内无质量问题后返还"。

特别提醒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工程合同金额大、周期长、环节多,一个疏忽可能带来数百万甚至上千万元的损失。本案中颍上某航公司仅仅因为"没及时看结算单",就多付了近1900万元工程款,还面临高额利息,实在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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