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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施工方拖欠货款,被挂靠建筑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无为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无为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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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225民初351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被告李某(无施工资质)挂靠在无为万某建筑有限公司(原安徽省无为县国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2014年,无为万某建筑有限公司承包了无为县蜀山镇中基凤凰花苑工程,该住宅小区开发单位系无为中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李某挂靠无为万某建筑有限公司对中基凤凰花苑工程实际承建施工。施工期间,李某以无为万某建筑有限公司名义向原告购买混凝土货款总价价值2817605元(泉塘供销社156010元、中基花苑一期536365元、中基花苑二期2125230元),李某给付了部分货款。2014年12月8日,原告与李某进行结算,李某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款1067515元;2015年6月11日,李某再次出具欠条,确认新欠款357230元;2016年4月25日,还有142860元货物由被告方签字确认。后原告多次催要剩余货款1567605元未果,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李某十日内支付原告庐江云某砼业有限公司货款1567605元;无为万某建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要求开发商(无为中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付款及其他利息的请求。

三、核心风险警示:挂靠经营是"隐形炸弹",企业务必警惕!

这个案例看似是简单的货款拖欠,实则暴露出一个企业常踩的"大坑":挂靠经营。李某没有施工资质,却借用无为万某建筑有限公司的"外壳"承包工程、采购材料。当李某拖欠混凝土货款时,法院为何让建筑公司"背锅"?关键原因有三:

  1. 名义即责任:李某以建筑公司名义签合同、打欠条,相当于让公司"站台"。法律上,合同相对方就是建筑公司,公司不能以"实际是李某干的"推卸责任。
  2. 挂靠即连带:法院明确认定"李某挂靠建筑公司施工,公司应对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意味着,就算建筑公司没收到开发商的工程款,也得先替李某还债!
  3. 证据定乾坤:李某辩称已还款23万元、开发商用黄沙和房产抵账,但因无法证明与欠条的关联性,法院全部不认。企业若财务混乱、凭证缺失,打官司必输无疑。

对企业的重要启示

防范口诀:资质不外借,合同亲经手,账目日日清,风险自然无。若必须合作,务必通过内部承包规范管理,全程留痕可追溯,避免沦为"背债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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