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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违约不交付车位应从收款日起赔利息损失-桐城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桐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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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08民终249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江某购买桐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桐城市某13幢1601号住房,该住房于2022年7月28日交付江某使用。2017年5月,江某与桐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订立了一份《某地下车位有偿使用协议》。协议约定:桐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某一期编号为A-2091地下车位有偿供江某使用,使用期限为70年,起止日期同商品房,桐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需在正式交房后三个月内交付江某使用。有偿使用费为50000元,双方约定于2017年5月18日一次性付清。当日,江某即依约于2017年5月18日向桐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50000元。车位交付期限届满后,桐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按期交付江某选定的车位,将江某车位在内的A-2085号—A-2091号六个车位取消,在该六个车位的原地改建成配电房。双方曾就车位问题进行协商,但未果,江某起诉至法院。江某诉前委托桐城市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支出公证费2000元,进行诉讼支出律师费5000元。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某地下车位有偿使用协议》于2024年4月19日解除;桐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需退还江某车位使用费5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8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江某关于公证费和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但对企业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警示:一旦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企业不仅要退钱,还得从收钱那天起赔利息,而不是从法院判决那天开始算

很多企业负责人可能觉得:"我又不是故意不退钱,等法院判了再退也不迟"。但这个判决彻底打破了这种想法。法院明确指出:合同解除后,企业占用客户的钱分两个阶段都要算利息:

本案中,房地产公司2017年就收了5万元,但一直拖到2024年才被判退款,结果要多赔7年多的利息(约1.2万元),比一审判决多赔了近7000元。这可不是小数目!

对企业来说,必须警惕三大风险:

  1. "小违约"可能带来"大代价"
    本案起因只是改了6个车位建配电房,看似小事,却引发诉讼并导致额外利息支出。企业在做规划变更时,必须先确认是否影响已售产品,切勿因小失大。建议:重大规划调整前,务必核查所有已签约客户权益,必要时先协商补偿再调整。

  2. 拖延解决=利息翻倍
    从2017年收钱到2022年交房时已知无法履约,却拖到2024年才被起诉。这5年拖延让利息损失从几千元变成上万元。企业一旦发现可能违约,应立即启动三种行动:①主动联系客户协商 ②制定替代方案 ③预留赔偿资金,绝不能"拖着等发落"。

  3. "合同没写就不赔"是误区
    很多企业认为"合同没约定律师费就不赔",这没错,但忽略了更关键的——即使合同没写利息,法律也强制要求赔偿资金占用损失!所有预收款业务(如会员费、押金、预存款)都适用此规则。建议在合同中主动约定合理的违约金计算方式,避免法院自由裁量导致更高赔偿。

特别提醒:本案中客户花2000元做公证,法院却认为"非必要支出"不支持。反过来对企业是好事——只要日常做好施工记录、规划变更审批文件等证据留存,就能有效抗辩"非必要费用",大幅降低败诉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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