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未经通知擅自入职新单位视为自动离职-天长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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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2)皖1181民初54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邵某自2010年1月进入天长市东某塑业有限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东某塑业公司为邵某购买了相关社会保险。2020年9月,东某塑业公司因经营困难停工停产,并按月向邵某发放生活费628元至2020年12月,社会保险缴纳至2020年12月。2020年9月,邵某进入皖东高某有限公司工作,双方于2020年11月30日签订劳动合同,皖东高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开始为邵某缴纳社会保险。
后邵某向天长市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东某塑业公司足额补发2020年9月至2020年12月工资9548元;2.东某塑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2578元。2022年1月29日,天长市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邵某的全部仲裁请求。邵某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驳回了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法官认为,邵某在未通知东某塑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自行到新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接受社保缴纳,这一行为视为其自动离职,因此企业无需补发工资或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起案件看似简单,却暗藏许多企业容易踩的"坑"。很多老板可能觉得:"员工自己跑去别家公司上班了,跟我有什么关系?"但实际情况是,如果企业处理不当,很可能要为员工的"自动离职"买单!让我们用大白话分析关键风险点和防范方法:
1. 员工"悄悄跳槽"≠自动离职
本案中,邵某一边领着原公司的生活费,一边去新公司上班,还签了合同、交了社保。很多老板可能以为"人走了就走了",但法律上这叫"双重劳动关系"。如果企业不主动处理,可能被认定为默许员工兼职,甚至要为后续纠纷埋单。
企业该怎么做?
- 当发现员工长期不上班时,必须发出书面《返岗通知书》,明确告知"X日内不回来上班将视为自动离职"
- 保留好快递单、签收记录等证据,别只在微信上说"小张怎么不来上班了?"
- 员工超过3天无故缺勤,就要启动离职程序,别拖到几个月后才想起来处理
2. "生活费"不是护身符
东某塑业公司给邵某发了4个月生活费(虽然低于当地标准),本以为是人道关怀,却差点被员工用来证明"劳动关系还在继续"。很多企业停工停产时好心发生活费,却不知道:
- 发生活费≠劳动关系存续
- 标准不对可能引发补差诉讼(本案中628元低于当地最低工资70%的标准)
企业该怎么做?
- 停工停产超过1个月,必须书面通知员工:"因公司经营困难,自X月起进入停工停产状态"
- 按当地规定支付生活费(通常是最低工资70%),并在转账时备注"停工生活费"
- 关键一步:同步发函告知"此期间不视为正常提供劳动,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状态"
3. "分流表"不是解雇书
企业常犯的错误是:发个《人员分流意向表》,让员工打钩选"自谋职业",就以为解除了劳动关系。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这种表格不能视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如果员工事后反悔说"我当时不懂",企业可能要赔钱。
企业该怎么做?
- 意向表只能作为协商材料,绝不能代替解除通知
- 真正要解除合同时,必须:
✓ 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 写明具体解除理由(如"个人申请离职"或"协商一致解除")
✓ 让员工签收或通过EMS邮寄(备注文件名称) - 对选择"自谋职业"的员工,要签《离职确认书》明确"双方无任何争议"
4. 社保缴纳的致命细节
邵某的社保交到2020年12月,但11月就和新公司签合同了。这里有个隐藏雷区:企业给已入职新单位的员工继续缴社保,反而会成为认定劳动关系存续的证据! 曾有企业因此被判补发2年工资。
企业该怎么做?
- 员工入职新单位的证据(如新公司合同、社保记录)一旦掌握,立即停缴社保
- 但停缴前务必:
① 核实新单位确已建立劳动关系(要看到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记录)
② 发《社保停缴告知函》给员工
③ 在离职手续中明确"社保缴纳至X年X月" - 别因"省事"一直缴着——这等于主动给员工送"维权弹药"
最后提醒
企业处理员工离职最怕"拖拖拉拉":既不发解除通知,也不停社保,还偶尔发点生活费。这种"暧昧关系"最容易被员工拿来索赔。记住三句话:
- 员工不来上班?3天内发返岗通知!
- 员工要去新公司?必须签书面离职文件!
- 停工停产期间?每月都要书面确认状态!
法律不会因为"我以为"而网开一面,但会为"我留了证据"而主持公道。把离职流程像签合同时一样认真对待,才能避免"好心办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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