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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代开发票走账风险高,资金被截留难追回 - 宁国不当得利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宁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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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案号:(2021)皖1881民初1506号
审理法院:宁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直接摘录法院认定内容)
孙某与顾某潮签订《材料购销合同》,合同抬头写的是杭州某杰建设有限公司,但杭州某杰公司未盖章签字。孙某向刘某涛采购砂子、石子等建材,供应给顾某潮承包的陆家坞小区改造工程工地,顾某潮或顾某中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累计货款547077元,顾某潮已付11万元,尚欠437077元。因杭州某杰公司要求凭公对公发票付款,孙某通过微信联系刘某涛办理开票。2019年8月27日,宁国某豪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开具7.5万元增值税发票2张,并在刘某涛提供的《产品购销合同》上盖章(合同写明需方是杭州某杰公司,供方是宁国某豪公司,货款总额15万元)。2019年10月31日14时11分,刘某涛将宁国某豪公司账户信息发给孙某;14时52分,杭州某杰公司将15万元汇入宁国某豪公司账户;15时01分,宁国某豪公司按刘某涛要求将15万元转到刘某涛个人账户。孙某微信询问刘某涛“款子到了吗”,刘某涛未回复。此前,孙某曾起诉宁国某豪公司和刘某涛要求退款,后撤诉;另案中,法院认定15万元已支付,孙某可向宁国某豪公司主张权利。2021年4月,孙某再次起诉宁国某豪公司,要求返还15万元。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驳回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孙某无权要求宁国某豪公司返还款项,15万元损失需自行承担。

三、核心观点:企业代开发票走账,小心钱没了还告不赢!

这个案子说透了一个常见陷阱:企业为了“走账”或“代开发票”,找第三方签假合同,结果钱被中间人卷走,想找过账公司追责却告不赢。为什么?

给企业的3条避坑建议

  1. 别为省事搞“走账”
    开票必须真实交易!如果客户坚持要“公对公转账”,直接和对方签正规合同,别绕第三方。像本案中,孙某完全可以要求顾某潮用个人账户付尾款(备注“陆家坞工程材料款”),省去代开发票环节。

  2. 委托他人必须留证据
    如果必须找中间人(比如刘某涛),务必签书面协议,写明“钱必须转到我指定账户”。微信聊天要留证(如“15万元必须打到我卡号XXXX”),转账时备注用途(如“代孙某收杭州某杰公司货款”)。本案孙某只发了句“款子到了吗”,没明确指令,法院说“这不算委托”。

  3. 资金流向实时盯紧
    收款前让合作方提供账户流水。本案孙某在钱转出19分钟后才问刘某涛“款子到了吗”,太迟了!企业应要求:

    • 中间人提供银行实时到账截图;
    • 自己同步查合作方账户余额(部分银行APP支持);
    • 超过24小时未到账,立即报警冻结。

一句话总结:假合同走账就像借火柴点烟花——一时方便,炸伤自己。企业所有交易必须“钱货匹配、合同真实”,别让中间人当“影子操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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