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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委托他人投保不谨慎,损失难获赔-滦州委托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宁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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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案号:(2024)冀0284民初5301号
审理法院: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2年5月,宁国某公司委托刘某为其所有营业货车办理机动车商业险,后刘某以自己的名义到申能某保险公司处购买保险,保险期限自2022年5月9日至2023年5月9日。2022年11月30日5时,案涉车辆在安徽省宁国市发生事故,造成对方一人死亡。宁国某公司报车损险时,申能某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称刘某已提前退保。宁国某公司曾向宁国市人民法院起诉后撤诉,后又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和申能某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车辆维修损失47219.5元及诉讼费用。

法院查明:申能某保险公司辩称,该车投保时被保险人登记为"新疆某甲运输有限公司",而非宁国某公司。2022年6月21日,因车辆信息有误,保险公司已批准包括涉案车辆在内的七份保单退保,并退还保费44467.2元。自退保日起,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宁国某公司既无法提供车辆维修损失的有效证据(如公估报告、维修流水、付款凭证等),也无法证明刘某和保险公司是适格被告。

法院判决:驳回宁国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8元由宁国某公司自行承担。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委托投保的"三不要"原则

这个案子看似是保险纠纷,实则是企业委托管理漏洞引发的"自食苦果"。宁国某公司败诉的关键,在于踩中了三个致命错误,给所有企业敲响警钟:

1. 不要"甩手掌柜式"委托——合同主体必须清晰
宁国某公司让一名2001年出生的刘某以个人名义投保,导致保单上的被保险人变成了"新疆某甲运输有限公司"。结果事故一出,保险公司直接说"我们不认识你公司"。企业委托他人办事时,务必确保合同主体是本公司(例如保单上的"被保险人"必须写公司全称),而不是个人或第三方公司。否则一旦出事,就像把钱存进别人账户,想拿回来比登天还难。

2. 不要"事后诸葛亮"——退保等关键变动必须实时跟进
刘某在2022年6月就办了退保,但宁国某公司直到11月事故后才知晓。这5个月里,货车实际处于"裸奔"状态。企业委托事项必须建立"动态跟踪机制":

3. 不要"空口无凭"——损失证据必须当场固定
公司主张4万多元维修费,却拿不出维修发票、配件清单甚至付款记录。法院直接以"你没证据证明损失"为由驳回。记住:法律只认"白纸黑字"。企业今后遇到事故:

一句话总结:委托不是"交差",而是"全程盯梢"。 您让员工去办业务,就像让快递员送贵重包裹——您得知道包裹到了哪、签收人是谁、里面东西有没有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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