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必须亲自赔偿员工工伤损失才能获得保险理赔-赤壁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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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12民终231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0年8月18日,湖北某建劳务有限公司为其承建的某大学赤壁分校工程项目在中国某财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公司投保了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20年8月20日零时起至2022年2月17日二十四时止。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在保单载明的施工地址内依法从事建筑施工及相关工作,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020年12月1日,陈某在某大学赤壁分校工程项目从事抹灰工作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陈某将湖北某建劳务公司和赤壁市某乙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湖北某建劳务公司以案涉工程是吴某明分包给程某,程某雇请的陈某为由,申请追加吴某明和程某为被告。经法院调解,由吴某明、程某共同赔偿陈某各项损失149777.94元,陈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调解协议签订后,吴某明、程某向陈某支付了赔款。
湖北某建劳务公司随后起诉保险公司,称吴某明、程某是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实际赔偿款由公司支付,并提供了向吴某明支付32953元的电子回单作为证据。
一审法院驳回了湖北某建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只有2021年12月30日湖北某建劳务公司向吴某明支付的32953元能被认定为公司实际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改判保险公司向公司支付该32953元,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讲清楚了一个关键问题:企业买了安全生产保险后,不能让别人"代赔"工伤损失,必须自己亲自掏钱赔给受伤员工,才能找保险公司报销。 很多企业以为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结果发生事故后因为操作不当,该赔的钱拿不回来,这个案例就是血淋淋的教训。
湖北某建劳务公司是怎么"踩坑"的呢?事情是这样的:员工陈某在工地摔伤后,公司担心打官司影响招投标,就让项目负责人吴某明和程某出面,以"他们是分包商"为由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来公司又反悔,说这两人其实是自己的员工,赔的钱实际是公司出的,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法院却只认可了其中一笔明确写明"工伤赔偿"的32953元,其他11万多元都没支持。
对企业特别重要的3个风险提示:
1. 赔偿必须"亲自上阵",不能找人"代打"
法律规定,企业必须先自己向受伤员工支付赔偿款,才能找保险公司报销。案例中公司让吴某明、程某出面赔偿,等于把赔偿责任"转移"给了别人,保险公司自然有理由拒绝理赔。就像你给孩子买了意外险,孩子摔伤后必须你自己先垫付医药费,才能拿着发票找保险公司报销,不能让邻居替你垫钱再报销。
2. 转账必须写清楚"工伤赔偿"
公司提供的银行流水大部分备注是"代发工资",法院根本无法判断是工资还是赔偿款。只有那笔明确写"工伤赔偿款"的32953元被认可了。企业今后支付赔偿时,务必在转账备注栏清清楚楚写上"XX事故工伤赔偿款",最好再附上赔偿协议。就像超市小票要写明"苹果5斤",不能只写"水果"。
3. 说话不能"出尔反尔"
公司在之前的官司中说"吴某明、程某是分包商",现在又说"他们是公司员工",这种自相矛盾的说法严重违反诚信原则。法院明确指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就像你跟朋友借钱时说"下周还",到时又说"我从来没答应过",没人会相信你。企业在任何法律文书中都要保持陈述一致。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发生工伤事故后,第一时间以公司名义与员工签订赔偿协议
- 赔偿款必须从公司账户直接支付给员工,转账备注写清"工伤赔偿"
- 保存好所有凭证:赔偿协议、银行回单、医疗记录(建议拍照存档)
- 千万别为了"避免诉讼记录"让别人"背锅",诚信处理事故反而能提升企业形象
安全生产责任险是国家为保护建筑工人设立的"护身符",但护身符要"开光"才灵验——企业必须依法履行赔偿责任这个"开光"步骤。记住:保险不是"免死金牌",而是"事后补偿",该承担的责任一分都不能少。规范操作才能真正转移风险,让保险发挥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