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上盖章不等于公司要还债-界首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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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1282民初78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界首市某有限公司系经营塑料颗粒、塑料制品、再生塑料加工、销售的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张某系该公司员工。安徽省某有限公司系2020年9月11日成立,被告黄某、汪某系安徽省某有限公司的董事及高管,二被告2020年11月13日退出该公司。
2020年11月22日,黄某、汪某多次向原告购买塑料制品,经结算,被告黄某通过微信的形式于2020年11月3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黄某、王某下欠张某货款89220元整。"二人在该欠条上签字。安徽省某有限公司在该欠条上盖章,同时黄某将其与汪某的身份证通过微信拍给了原告。该欠条出具后,被告黄某陆续向原告购买塑料制品。2021年1月14日,黄某在微信上出具"黄某1月14日,欠张某一车货款42100元,连带之前的货款89220元,一共131320元、2021年2月1日之前全部结清,如未结清,愿受法律责任"。欠条出具后,黄某于2021年2月1日通过微信支付原告10000元。
法院判决结果:1、黄某、汪某支付界首市某有限公司货款89220元及利息(从2025年1月16日起计算);2、黄某支付界首市某有限公司货款32100元及利息(从2021年2月1日起计算);3、驳回原告对安徽省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一个血的教训:欠条上盖了公司公章,不一定就能让公司承担责任!
许多企业老板看到这个结果可能很惊讶:明明欠条上有公司盖章,为什么法院还是判公司不用还钱?仔细看法院的判决理由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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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时身份已变更:黄某和汪某在交易时(2020年11月22日之后)已经不是安徽省某有限公司的董事和高管了(他们早在2020年11月13日就退出了公司)。也就是说,他们签欠条时是以个人名义签的,不是代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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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内容明确是个人债务:欠条上白纸黑字写着"黄某、王某下欠张某货款",清楚表明是个人欠款,不是公司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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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不等于债务加入:虽然安徽省某有限公司在欠条上盖了章,但没有写明"本公司愿意承担此债务"或类似表示,所以法院认为这不构成法律上的"债务加入"。
很多企业在做生意时都有这个误区:只要对方是公司人员,签的字、盖的章就代表公司。结果等到要钱时才发现,对方早已离职,公司不认账,钱要不回来!
企业如何防范此类风险?
1. 交易前必须核实对方身份
- 不要轻信对方自称是"公司高管"或"负责人"
- 要求提供公司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对方当前在公司的任职情况(是否还在职、担任什么职务)
- 重要交易前可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和社保记录
2. 签合同要规范,避免"微信欠条"隐患
- 不要仅靠微信、短信确认大额交易,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 合同中明确写明"甲方:某某公司(盖章)",而不是只写个人名字
- 如果对方是公司员工,合同应注明"某某公司授权代表:XXX"
- 个人业务和个人财产要分清,避免混同
3. 欠条/结算单要写得明明白白
- 欠条上必须写清是"某某公司欠款"还是"某某个人欠款"
- 如果是多人共同欠款,每个人都应单独签字确认
- 避免使用"黄某、王某下欠"这种模糊表述,应写明"黄某与汪某共同欠款"或"黄某个人欠款"
- 约定明确的还款日期,不要写"尽快还款"这种不明确的表述
4. 第三方债务加入需特别谨慎
- 如果希望其他公司为债务提供担保,必须签订专门的担保合同
- 欠条上必须有明确表示:"某某公司自愿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不能仅凭盖章就认为公司愿意承担责任
5. 及时主张权利,避免拖延
- 货款逾期后立即催收,并保留催收证据
- 不要等到两三年后才想起来要钱,否则利息损失大,且可能错过诉讼时效
- 定期对账,让对方签字确认
记住:法律只保护规范的交易行为。一个模棱两可的欠条,可能让你损失十几万甚至几十万!在商业往来中,多花10分钟确认交易主体,可能为你省下数月的官司时间和数倍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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