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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上盖章不等于公司要还债-界首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界首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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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1282民初78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界首市某有限公司系经营塑料颗粒、塑料制品、再生塑料加工、销售的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张某系该公司员工。安徽省某有限公司系2020年9月11日成立,被告黄某、汪某系安徽省某有限公司的董事及高管,二被告2020年11月13日退出该公司。

2020年11月22日,黄某、汪某多次向原告购买塑料制品,经结算,被告黄某通过微信的形式于2020年11月3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黄某、王某下欠张某货款89220元整。"二人在该欠条上签字。安徽省某有限公司在该欠条上盖章,同时黄某将其与汪某的身份证通过微信拍给了原告。该欠条出具后,被告黄某陆续向原告购买塑料制品。2021年1月14日,黄某在微信上出具"黄某1月14日,欠张某一车货款42100元,连带之前的货款89220元,一共131320元、2021年2月1日之前全部结清,如未结清,愿受法律责任"。欠条出具后,黄某于2021年2月1日通过微信支付原告10000元。

法院判决结果:1、黄某、汪某支付界首市某有限公司货款89220元及利息(从2025年1月16日起计算);2、黄某支付界首市某有限公司货款32100元及利息(从2021年2月1日起计算);3、驳回原告对安徽省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一个血的教训:欠条上盖了公司公章,不一定就能让公司承担责任!

许多企业老板看到这个结果可能很惊讶:明明欠条上有公司盖章,为什么法院还是判公司不用还钱?仔细看法院的判决理由就明白了:

  1. 交易时身份已变更:黄某和汪某在交易时(2020年11月22日之后)已经不是安徽省某有限公司的董事和高管了(他们早在2020年11月13日就退出了公司)。也就是说,他们签欠条时是以个人名义签的,不是代表公司。

  2. 欠条内容明确是个人债务:欠条上白纸黑字写着"黄某、王某下欠张某货款",清楚表明是个人欠款,不是公司欠款。

  3. 盖章不等于债务加入:虽然安徽省某有限公司在欠条上盖了章,但没有写明"本公司愿意承担此债务"或类似表示,所以法院认为这不构成法律上的"债务加入"。

很多企业在做生意时都有这个误区:只要对方是公司人员,签的字、盖的章就代表公司。结果等到要钱时才发现,对方早已离职,公司不认账,钱要不回来!

企业如何防范此类风险?

1. 交易前必须核实对方身份

2. 签合同要规范,避免"微信欠条"隐患

3. 欠条/结算单要写得明明白白

4. 第三方债务加入需特别谨慎

5. 及时主张权利,避免拖延

记住:法律只保护规范的交易行为。一个模棱两可的欠条,可能让你损失十几万甚至几十万!在商业往来中,多花10分钟确认交易主体,可能为你省下数月的官司时间和数倍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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