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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付款项不构成不当得利-和县不当得利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和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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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案号:(2020)皖0523民初311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被告和县某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城公司")与案外人安徽某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润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鸠江区法院于2017年8月作出(2017)皖0207民初8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一项:某润公司于案件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某城公司货款384200元,并支付自2017年元月27日起,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某润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上诉期间,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调解,法院于2017年12月作出(2017)皖02民终225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某润公司欠到某城公司货款300000元,某润公司于2018年2月15日前支付100000元,余款200000元于2018年5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期付款,某城公司有权按芜湖市鸠江区法院(2017)皖0207民初8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之规定申请法院执行。2018年2月13日,原告肖某替父亲肖某(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向某城公司账户分二笔转账共计100000元,用于帮某润公司支付调解书项下约定的100000元货款。某城公司当庭认可已收到肖某代交的该笔货款。

后因某润公司未按照调解书约定的内容在2018年5月31日前支付200000元货款,某城公司于2018年7月以(2017)皖0207民初804号民事判决作为执行依据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又达成和解协议:某润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前一次性支付某城公司人民币200000元,余款100000元,待某润公司与沈巷镇政府诉讼结束后分情况解决。若某润公司二审胜诉,待执行款项到位后清偿;若某润公司败诉,待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该300000元包括某润公司应承担的货款本金、部分利息及相关的受理费、保全费用。

2019年1月16日,某润公司将200000元货款支付给某城公司,某城公司于当日向某润公司出具收款凭证。某城公司当庭陈述,其已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经向沈巷镇人民政府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下欠的100000元。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肖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肖某自行承担。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看着挺简单:姑娘帮父亲代付10万元货款,收款公司却不认账,结果姑娘告到法院要退款,法院却不支持。为什么?关键就一句话:收钱有正当理由,就不算"不当得利"

法院说得明白:某城公司作为债权人,收到某润公司应付的货款,本身就是天经地义的事。肖某代付的10万元,是冲着调解书约定的债务来的,某城公司收这笔钱完全合法。这就好比你替朋友还信用卡,银行收到钱当然不能退给你——问题出在你和你朋友之间,不该找银行扯皮。

对企业来说,这个案子暴露出三个要命的漏洞,咱们一条条拆解:

第一招:代付款必须"三明确"
很多老板觉得"钱进账就行",但本案中肖某代付时,某城公司既没让她写"代某润公司支付调解书款项"的备注,也没当场开收据确认用途。结果和解时公司财务一查账:"咦?这10万没记录在调解书债务里!"——所有代付款必须做到:付款人明确、债务人明确、债务依据明确。建议企业财务收到第三方付款时,立即让付款方签署《代付款确认书》,写清"本人代XX公司支付XX合同/判决项下款项",并同步通知债务人确认。

第二招:和解协议要"算总账"
某城公司和某润公司签和解协议时,只说"再付30万",却没写明"截至今日,某润公司已付X万,尚欠Y万"。这就像俩人算饭钱,只说"再给300",却不说之前谁垫过钱,能不吵起来?企业签和解协议必须包含:债务起始日期、已履行金额、未履行金额、利息计算方式。最好附上《付款明细表》作为附件,避免"历史账一笔勾销"的模糊表述。

第三招:财务对账要"定期清零"
某城公司财务显然没做好对账:收到肖某10万元后,没及时冲抵某润公司的债务,导致后续和解时误以为债务仍是30万元。建议企业每季度与客户核对《往来款项确认函》,特别是涉及诉讼、执行阶段的债务。对有第三方代付的情况,要建立"三方对账机制"——让债权人、债务人、代付方共同签字确认款项性质,这才是真正的风险防火墙。

记住这个血泪教训:企业收钱不是终点,而是风险管控的起点。您以为收了10万是好事,但若没留痕确认,可能变成被告席上的"不当得利";您以为签了和解协议能息事宁人,但若条款模糊,反而埋下更大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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