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能以承包协议逃避员工职务侵权责任-宣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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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皖18民终184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4年4月11日18时17分,刘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在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市G236(上聂线)山关路段转弯时未让直行,与陈某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广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刘某系广德某公司快运派件业务员,其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系本人所有,车辆外观带有广德某公司相关业务标识,日常在广德某公司指定集配站从事快递配送工作,事故发生时正处于派送过程中。广德某公司为该车辆在浙江某保险公司投保平安公众责任险,保单约定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为10万元,保险期间为2023年8月8日至2024年8月7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陈某受伤后于当日至湖州南太湖医院住院治疗至2024年4月13日,出院诊断为多处损伤(胸壁挫伤、左侧肋骨骨折、右侧髌骨骨折等),后多次复查,共产生医疗费5338.78元。2024年9月2日,安徽大正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陈某因交通事故致10根肋骨骨折,未见畸形愈合,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陈某支付鉴定费2000元。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浙江某保险公司直接向陈某赔偿10万元,超出保险限额的40850.78元由广德某公司承担。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主张的"50岁以上女性不赔偿误工费"等条款因未履行告知义务被法院认定无效。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风险一:别被"承包协议"蒙了眼——员工职务行为仍由企业担责
本案中,广德某公司与刘某签订了《快运派送业务承包经营协议》,约定"刘某自行承担事故损失"。但法院认为,刘某需遵守公司业务规范、接受考核,派送区域由公司指定,报酬按配送量结算,双方存在明显的管理关系。因此,即使签了"承包协议",刘某依然是公司员工,其在派送途中造成他人损害,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怎么办?
- 签署"承包协议"不等于甩掉责任!若员工实际接受公司管理(如规定工作时间、考核标准、使用公司标识等),法律仍认定为劳动关系。
- 真要采用承包模式,必须确保承包人完全独立运营:不参与日常管理、不提供统一工服/标识、不设定固定工作区域。
- 重要提示:协议中"损失自行承担"等条款只在内部有效,对外不能对抗受害人!企业赔偿后虽可向员工追偿,但往往难以执行。
风险二:保险不是"万能护身符"——免责条款未告知等于白买
广德某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但保险公司主张"50岁以上女性不赔误工费"、"伤残按10%比例赔付"等。法院却认定这些条款无效,因为保险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已向公司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企业怎么办?
- 买保险不是填个单子就完事!收到保单后务必:
✓ 仔细阅读所有小字条款,特别是"特别约定"部分
✓ 要求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进行书面说明并签字确认
✓ 保留保险合同及告知证据(如签收单、录音录像) - 别轻信业务员口头承诺!本案中保险公司声称"50岁以上女性不赔误工费",但因无证据证明已告知,最终仍要全额赔付。
风险三:证据意识要强——逾期举证可能让你输掉官司
广德某公司一审时对伤残鉴定有异议,但未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二审时才提出,法院直接不予采纳。
企业怎么办?
- 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书》后,立即标记关键时间节点(通常为30天)
- 涉及专业问题(如医疗鉴定、工程评估)要提前准备,别等到开庭才行动
- 建立公司"法律事件台账",对诉讼时效、举证期限等设置预警提醒
四、写在最后
这起案件给企业敲响警钟:试图用"承包协议"规避用工责任、忽视保险条款细节、缺乏证据管理,最终都可能付出更高代价。与其事后被动应诉,不如事前筑牢防线——规范用工模式、审慎购买保险、完善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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