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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抽逃出资必须替公司还债-当涂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当涂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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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案号:(2019)皖05民终143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5年5月4日,余某水因与陈某、治某公司、新太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起诉至法院,2015年6月17日法院判决:
"一、陈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余某水借款本金45万元,利息53907元,并按年利率20.4%支付2015年6月18日起至还款日的利息;
二、治某公司、新太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4420元由陈某负担,治某公司、新太某公司连带承担。"
判决生效后,陈某等人未还钱,余某水申请强制执行。因查无财产,2015年12月11日法院终结执行。
2017年6月27日,马鞍山中院另案认定:太白镇政府将1亿元注册资金汇入新太某公司账户,经验资后无正当理由、未经法定程序立即抽回,构成抽逃出资。太白镇政府当庭承认此后未补足出资。
余某水遂起诉太白镇政府,要求其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太白镇政府需在抽逃的1亿元本息范围内,替新太某公司偿还余某水的债务(本金45万元+利息+诉讼费),二审维持原判。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法律风险

核心问题:股东把钱"假装"投进公司又偷偷转走,出了事要自己兜底!
本案看似是政府当被告,实则给所有企业敲响警钟:抽逃出资不是"小问题",而是要"真还钱"的大风险!

为什么太白镇政府必须替公司还债?

  1. "验资后秒提钱"等于自认抽逃
    太白镇政府把1亿元打入新太某公司验资,验完资立刻转走且无合理理由,法院直接认定为抽逃出资。很多企业以为"过桥资金"验资后转出是"行业惯例",但法律明确禁止这种行为——钱进了公司就是公司的,股东无权擅自拿回!

  2. 政府当股东也逃不掉责任
    本案被告是镇政府,但法院照样判决其个人财产要替公司还债。说明法律不分主体:无论是民企、国企还是政府,只要抽逃出资,就必须在抽逃金额内对公司债务"兜底赔偿"。

  3. "没告我"不等于"放弃权利"
    太白镇政府辩称:"余某水当初没起诉我,就是放弃权利"。法院明确驳回:债权人当时不知道股东抽逃,当然可以事后追责! 企业别心存侥幸,以为"没被当场发现"就能免责。

企业如何避免"踩雷"?

出资要"真金白银"落地

资金往来要"清清楚楚"

发现问题立刻"补救"

关键提醒:本案中太白镇政府因1亿元抽逃,要对45万元债务负责——抽逃金额越大,风险敞口越吓人! 即使公司已无财产,债权人也能直接追索股东个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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