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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管持公章签欠条,公司必须承担付款责任-中牟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中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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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豫0122民初483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王某德系郑州某润家具有限公司负责销售的高管,向中牟县官渡镇某杉贴面板厂购买板材。《欠款确认函》载明:"中牟县官渡镇某杉贴面板厂:本人王某德(身份号码4107271974××××××××)截止2018年8月17日确认尚欠贵公司板材货款534,475元(金额大写:伍拾叁万肆仟肆佰柒拾伍元整)特此确认"。落款欠款人处有王某德签名并加盖郑州某润家具有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签订落款日期为2018年8月17日并加盖郑州某润家具有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庭审中,某杉贴面板厂称已经偿还70,000元,剩余464,475元未支付。郑州某润家具有限公司对《欠款确认函》上加盖公章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称王某德有时会拿公司印章去签合同,案涉业务是王某德个人从事的和公司业务相同的业务,是王某德的"私单"。

一审法院判决郑州某润家具有限公司支付某杉贴面板厂货款464,475元及逾期利息(2018年8月1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30%计算)。郑州某润家具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逾期利息部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揭示了一个企业经常忽视的重大风险:员工拿着公司印章签的字,公司很难"赖账"

很多企业老板以为,只要说是员工"私单",公司就能免责。但法院认为:王某德是公司销售高管,还拿着公司合同专用章签欠条,某杉贴面板厂完全有理由相信这是公司行为。这就是法律上的"表见代理"——即使员工越权,只要让对方合理相信他有代理权,公司就得担责。

更关键的是,郑州某润公司上诉说"欠条没写付款时间,所以不该付利息",法院直接驳回。为什么?因为法律规定,买卖合同中,收货后就该立即付款。2018年8月17日确认欠款,第二天就该付,拖着不付就得付利息!而且这个利息不是简单的银行利率,而是上浮30%,算下来每年多出不少钱。

对企业来说,这个案子敲响了三记警钟:

  1. 印章管理不能"形同虚设":销售高管能随便拿合同章签单,等于把公司大门钥匙交给员工。建议:合同章必须由专人保管,使用必须登记审批,定期检查用章记录。

  2. 员工权限要"明明白白":别以为口头说"不准做私单"就完事。必须书面明确每个岗位的权限范围,并告知重要合作伙伴。销售高管不能既管业务又管印章,这叫"不相容职务未分离"。

  3. 欠款确认要"谨慎再谨慎":签《欠款确认函》前,务必确认三点:金额是否准确、是否代表公司、是否注明"不代表付款承诺"。最好加上"具体付款时间另行协商"的表述,避免被直接认定为到期应付。

特别提醒:很多老板觉得"晚点付钱没关系",但法律规定的逾期利息从确认欠款次日就开始计算!本案中46万欠款拖了近三年,光利息就多付七八万元。小企业可能因此现金流断裂,大企业也会白白损失真金白银。

最后想说,法律风险往往藏在日常经营的细节里。一次随意的盖章、一句模糊的承诺,都可能变成未来的"定时炸弹"。与其事后花大钱打官司,不如提前做好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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