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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超6个月将丧失对前手索赔权-长垣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长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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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案号:(2023)豫0783民初658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8年9月27日迅达某梯有限公司与河南建某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长垣森林半岛三期电梯设备买卖合同》一份,由河南建某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向迅达某梯有限公司购买电梯并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2021年12月21日,河南建某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为支付电梯货款,向迅达某梯有限公司背书转让了1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231349867,70320211025059330132,票据金额为62913元。票据记载,票据出票人为长垣建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承兑人为建某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河南建某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票据出票日期为2021年10月25日,到期日为2022年4月25日。2022年4月18日,迅达某梯有限公司提示付款,系统显示已拒付,时间显示为2022年4月29日,后又提示付款,均遭拒付,迅达某梯有限公司因此提出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长垣建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和建某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需支付62913元及自2022年4月26日起的利息(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但驳回了迅达某梯有限公司对河南建某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的核心教训很简单:企业收到票据后,一旦被拒付,必须在6个月内向所有前手(比如背书人)追索,否则就会白白丢掉索赔权!
为什么迅达某梯公司赢了部分官司却输掉了对河南建某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的索赔?原因就藏在《票据法》第十七条里: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算,超过6个月就自动失效。本案中,迅达某梯公司2022年4月被拒付,却直到2023年9月才起诉,早已超过6个月期限。法院明确说:“原告没证据证明在2023年2月22日前向河南建某建材商贸公司追索过”,所以这笔钱再也无法向该公司讨要。

对企业来说,这简直是“隐形炸弹”

  1. 票据不是“万能钞票”,有时效“保质期”:很多人以为只要手里攥着票据,随时能要钱。但法律只给6个月“黄金期”——从系统显示“拒付”那天开始倒计时!比如本案拒付时间是2022年4月29日,最后追索日就是2023年2月22日。超过一天,对前手的索赔权就归零。
  2. 提示付款要“赶早不赶晚”:本案原告4月18日(到期日前)就提示付款,很及时。但如果等到到期后才操作,可能直接错过6个月起算点。记住:票据到期当天或之前必须操作提示付款,否则连利息起算时间都吃亏(法院会从你实际提示日算起)。
  3. 证据要“铁证如山”:拒付截图、系统记录、催款记录都得存好。本案原告因拿不出6个月内向河南建某建材商贸公司追索的证据,直接败诉。建议企业财务人员:每次提示付款后,立刻截图保存;被拒付后,书面发函给所有前手并保留邮寄凭证。

如何防范?三招守住钱袋子
设闹钟提醒:财务部门建立票据台账,对每张票据标注“到期日”和“6个月追索截止日”,提前1个月自动提醒。
拒付后“先追索再诉讼”:一旦被拒付,7天内书面通知所有前手(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明确要求付款,别等律师函——这既是施压,也是留证。
别漏掉任何一环:票据法规定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时效规则不同!对出票人/承兑人追索时效是2年,但对前手背书人只有6个月。企业常误以为“反正能告所有人”,结果像本案一样,对部分被告丧失权利。

最后提醒:票据纠纷看似专业,实则风险就在日常操作中。一个小疏忽,几十万货款可能打水漂。征和律师事务所专注为企业提供“省心式”法律顾问服务,用极高的性价比帮您堵住法律漏洞,更支持先试用满意后付款——让您零风险体验专业护航,生意路上少踩坑、多赚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