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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为购房者按揭贷款担保后可依法追偿代偿款项-许昌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禹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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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4)豫1002民初753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8年6月13日,于某、郭某作为买受人与禹州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位于禹州市钧台办轩辕大路西侧、祥云大道南侧瑞贝卡兴天下某幢某单元某层某号房产。

2018年9月5日,禹州某置业有限公司(保证人)、于某(借款人、抵押人)、郭某(共同还款人、抵押人)、上海某发展银行许昌分行(贷款人)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于某贷款34万元,贷款期限15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郭某作为共同还款人承诺对贷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禹州某置业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后由于于某、郭某未及时偿还贷款,上海某发展银行许昌分行要求禹州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分别于2022年3月9日扣划5789.68元、2022年8月31日扣划11653.83元,共计17443.51元。

法院判决:于某、郭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禹州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7443.51元及利息(以17443.51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是开发商“赢了官司”,实则暴露了企业常见的“隐形坑”:为购房者提供按揭贷款担保时,若购房者断供,银行会直接从企业账户扣钱,企业只能事后追讨,费时费力还可能钱要不回来。结合本案,我们给企业三点实操建议:

  1. 别当“背锅侠”,担保条款要设“防火墙”
    开发商常为促进销售,轻易答应银行要求为购房者提供贷款担保。但本案中,银行一发现购房者逾期,立刻从开发商保证金账户扣款,开发商根本来不及干预。正确做法

    • 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银行需先催收购房者30天以上,才能要求开发商代偿”;
    • 要求购房者提前缴纳“反担保保证金”(比如贷款额的5%),一旦断供直接抵扣,避免企业垫资。
      通俗说:就像你借钱给朋友,得让他先押个手机在你这儿,真还不上时你先把手机卖掉补损失,而不是自己掏钱还债。
  2. 共同还款人≠摆设,签约时必须“双确认”
    本案中郭某因在合同中签了“共同还款人”,被判和丈夫一起还钱。但很多企业只让主借款人签字,配偶随便签个名就过关,结果追偿时对方一句“我不懂合同”就推责。正确做法

    • 要求配偶单独签署《共同还款承诺书》,并录像说明责任(例如:“我清楚若丈夫断供,银行可扣我的工资”);
    • 拒绝“代签字”——必须本人当面签,否则法院可能认定担保无效。
      记住:配偶签字不是走过场,是将来追债的关键证据!
  3. 被扣款后别“等靠要”,3步快速锁定钱
    开发商常以为“银行扣了钱自然会告我”,结果像本案一样被动垫资。正确做法

    • 第一步:在合同中约定“银行扣款后24小时内必须书面通知你”,避免钱被扣了还不知道;
    • 第二步:一收到扣款通知,立即向购房者发《催款函》(保留快递单),强调“7天内不还钱将起诉”;
    • 第三步:超过15天未还款,直接起诉并申请冻结对方房产——本案开发商拖到2022年9月才行动,利息损失白白扩大。
      小提醒:起诉时一定要把“共同还款人”全列上,像郭某这样签了字的,法院一定会判一起还!

最后划重点:企业做担保不是“帮客户忙”,而是高风险业务。别等银行扣光保证金才着急,事前设好“止损线”,事后追偿才不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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