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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确认债务需谨慎,一旦签署难推责 - 禹州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禹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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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1081民初205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5-2016年被告申某从原告李某处购买建材,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载明:"协议书甲方:长葛某公司乙方:申某丙方:李某经三方协商,关于李某给1号楼送各种材料承包方申某欠款一事达成以下协议:一、李某给1号楼申某承包人送各种材料35.7万元有申某直接付款给李某清账。二、长葛某公司给1号楼申某做结算,结算以后,由1号楼承包人申某给李某结算。甲方:陈某乙方:申某丙方:李某"。《协议书》出具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还,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2019年1月2日,被告申某与第三人长葛某公司签订《长葛市移交情况说明及约定承诺》一份,该承诺载明:"一、移交情况说明由长葛某公司开发建设,河南某公司总承包施工的长葛市汇锦伊顿公馆一期工程,受建设单位陈某(陈某)推荐,1#楼实际投资人为申某,竣工备案时因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未核对出准确的结算金额,暂按照39009581.51元进行了备案工作,经双方最终核对,实际结算金额为43904898.8元,截止到2018年12月24日,建设单位应支付总承包单位1#楼工程款43904898.8元(已全部付清),总承包单位应支付1#楼实际投资人申某工程款43904898.8元(已全部付清)。二、根据以上情况说明,建设单位承诺:1、总承包单位应支付实际投资人申某的工程款已经全部付清;2、长葛市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由申某或建设单位负责;3、1#楼所发生的一切质量维保工作由申某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向建设单位履行或有建设单位负责解决;4本约定承诺签订后,长葛某公司与河南某公司(原'焦作某'),所签订的长葛市汇锦伊顿公馆一期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包含的1#楼所有履约终止,由申某向长葛某公司继续履行或建设单位负责解决。实际投资人:(签字)申某建设单位:(签字盖章)安某生长葛某公司(章)"。

法院判决被告申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款357000元及利息;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揭示了一个企业经营中极易忽视的重大风险:在债务确认文件上随意签字,可能让你背负本不属于自己的债务

申某本是工程的实际投资人,李某的建材本应由长葛某公司支付,但当申某在《协议书》上签下自己名字的那一刻,法律就认定他自愿承担了这笔债务。申某辩称"我只是负责转付"、"付款条件未成就",但法院查明长葛某公司早已结清工程款,条件实际已成就,所以申某仍需付款。

对企业的重要警示:

  1. 签字前务必看清楚内容:很多老板在业务繁忙时,习惯性在各种文件上签字,觉得"反正不是我的责任"。本案中申某就是如此,他声称不知道35.7万元怎么来的,但在协议上签了字,法律就推定他认可了这笔债务。记住:签字即认可,法律不看你是否真的清楚内容!

  2. "代付"不等于"不担责":企业常有让第三方代付款的情况,但如果在协议中写明"由某某直接付款",签字后就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人。正确的做法是明确写明"某某仅为代付方,不承担付款责任"。

  3. 附条件条款要留证据:协议中约定"某公司结算后再付款",本是保护申某的条款,但因为他无法证明条件未成就(实际上条件早已成就),反而成了他必须付款的依据。如果约定附条件付款,一定要定期确认条件是否成就,并保留证据!

  4. 送货单等原始凭证要保存:本案原告李某能胜诉,关键是他保留了89张送货单作为证据。很多小微企业交易时不重视单据保存,一旦发生纠纷,连最基本的交易事实都难以证明。

给企业管理者的实操建议:

企业经营中,一个不经意的签名可能带来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损失。本案中申某本可以避免这场官司,只要他在签署《协议书》前多问一句:"为什么要在上面签字?我签字后要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不会因为你说"我不知道"、"我是被忽悠的"就免除责任。签字前多花10分钟确认,胜过事后花10万元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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