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章担保也可能担责-新郑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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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5)豫0184民初86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8年11月29日,牛某分四次向高某转账90000元、280000元、200000元、130000元,共计转账700000元。
2024年11月1日,刘某向牛某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今借到牛某现金贰拾玖万元整(小写)¥290000.00,月息壹分,按月计算(依据转款)"。借款人:刘某。新郑市某公司在担保人处盖了某乙公司财务专用章。
牛某在庭审中陈述:"经朋友介绍在某甲公司借款可以挣取利息,我按照某甲公司的工作人员提供的高某的银行卡号,将70万元一天分三个账号转至高某的银行卡。我也不认识刘某。我相信给我介绍某甲公司的朋友,也相信新郑市某公司,所以当时也没有询问刘某的身份。"
法院判决结果:刘某应偿还牛某借款290000元;新郑市某公司应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驳回牛某对高某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企业容易忽视却风险巨大的问题:用财务专用章提供担保,企业也可能要担责!
很多人以为,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用公章才有效,财务专用章只用于财务事务,不能用于担保。但本案中,新郑市某公司仅在借条担保人处盖了财务专用章,法院仍然认定担保有效,判决其承担保证责任。
为什么呢?法院认为:
- 新郑市某公司曾实际参与还款(牛某在该公司要回过部分款项)
- 公司内部管理程序(如未经股东会决议)不对外公示,债权人无法知晓
- 债权人有理由相信该公司愿意提供担保
更值得注意的是,新郑市某公司辩称"财务专用章不能用于担保",但法院并未采纳。因为该公司已在借条上盖章,且有实际还款行为,形成了表见代理。
对企业的重要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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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要严格区分使用范围
财务专用章不是"免责金牌"!企业必须明确各类印章的使用范围,建立严格的用章审批制度。财务章只能用于财务结算,绝不能用于对外担保、合同签署等事项。 -
内部决议不能代替外部公示
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不得以公司资产为个人债务担保",但这只是内部规定。一旦对外盖章,外部人无法知晓内部规定,企业仍需担责。企业对外行为必须经过严格审查,不能仅靠"内部有规定"来推卸责任。 -
出借账户风险巨大
本案中高某只是出借银行账户给刘某使用,法院最终认定高某不承担还款责任。但现实中,出借账户可能面临洗钱、税务等多重风险,企业员工出借个人账户给公司使用同样危险。 -
担保方式要明确约定
本案中因未约定保证方式,法院按"一般保证"处理(即债权人必须先向借款人追偿,不足部分才能向担保人追偿)。企业若必须提供担保,应在合同中明确为"一般保证",避免成为"连带保证人",承担更重责任。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 建立"印章使用登记簿",每次用章都要记录用途、审批人、使用人
- 对外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并将决议文件与合同一同保存
- 定期检查公司账户流水,防止员工私自使用公司账户进行个人交易
- 员工个人账户绝不用于公司业务,避免混同风险
- 对外签署文件前,务必确认用章类型和权限,财务章绝不用于非财务事项
企业经营中,一枚小小的印章可能带来巨额债务。规范用章管理,不是增加麻烦,而是为企业筑牢防火墙。很多企业认为"以前都这么操作没事",但一旦发生纠纷,内部管理漏洞将成为企业无法推卸责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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