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时保险公司未明确提示免责条款将承担鉴定费-赤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鄂1281民初491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4年3月5日21时25分,朱某驾驶车牌号为XXX号小型客车,沿赤壁市莼川大道烈士陵园行驶至烈士陵园出口时,与潘某骑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潘某受伤及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2024年3月9日,赤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负全部责任,潘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当日,潘某前往赤壁某甲医院门诊就诊,产生门诊费95元,后在赤壁市某医院骨外科治疗28天(2024年3月5日至2024年4月2日),产生住院费用23636.26元;其中,2024年3月12日,由于潘某病情需要,赤壁市某医院向武汉某医院出具《邀请外院专家会诊邀请函》,邀请专家到赤壁市某医院骨外科为其会诊,会诊时间:2024年3月13日,会诊费用:6000元。此后,潘某又在赤壁市某医院门诊就诊,产生门诊费429.3元;以上医疗费合计30160.56元。另外,潘某因本次受伤购买腋拐、医用护理垫等医疗用品支付384.8元。潘某在赤壁市某医院住院期间,雇请护理人员为其护理16天,支出护理费3200元。朱某、冯某垫付潘某医疗费3000元,中国某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为潘某垫付医疗费18000元。
2024年9月18日,赤壁楚南法医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潘某的伤构成十级伤残;2.建议误工时间180日,护理时间90日,营养时间60日;3.需要后续治疗。潘某支出鉴定费2280元。
同时查明,XXX号小型客车的登记所有人为冯某,其在中国某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责任限额为20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30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法院最终判决:中国某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赔偿潘某损失153415.55元,返还朱某、冯某垫付款3000元,驳回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是普通的交通事故,却隐藏着一个对企业极为重要的法律风险点: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对免责条款作出明确提示,最终不得不承担鉴定费等本可避免的费用。
在庭审中,保险公司坚决表示"不承担鉴定费",理由是保险合同约定对间接损失不赔偿。但法院为什么还是判保险公司要掏这笔钱呢?关键在于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投保时已向冯某作出提示和明确说明"。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觉得:"我交了保险费,出了事保险公司就得赔",但实际上,保险公司能否免责,关键看他们在卖保险时是否把"什么情况下不赔"说清楚了。
对企业特别重要的几点风险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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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保险合同时,务必"较真"免责条款
本案中,如果冯某能证明保险公司当初明确告知"鉴定费不赔",那么这2280元就该由朱某承担,而不是保险公司。但因为保险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他们告知过,只能自己认栽。企业购买保险时,不要只看保额和价格,一定要仔细阅读免责条款,要求保险公司用通俗语言解释清楚,并保留签字确认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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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车辆管理要"留痕"
本案中冯某作为车主,之所以没被追责,是因为他证明了自己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企业如果有多辆公车,一定要建立完善的车辆使用登记制度:谁在什么时间开了哪辆车、去干什么、是否具备驾驶资格,都要有记录。一旦出事,这些记录就是企业免责的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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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出事故,企业要"及时取证"
员工作为驾驶员发生事故后,企业要第一时间收集四类证据:
- 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本案中明确朱某全责很关键)
- 伤者的全部医疗记录和费用清单(注意:像6000元专家会诊费,虽无发票但有医院审批单也被认可)
- 保险合同原件和投保单
- 事故发生时车辆状况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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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轻信"现金发工资"的证明方式
本案中潘某主张误工费时,仅提供了一份"现金发工资"的证明,法院经过调查才认可其从事服务行业,但最终仍按行业平均工资计算。企业给员工发工资,务必通过银行转账并备注"工资",避免在类似纠纷中因无法证明真实收入而承担额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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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治疗费要"分步主张"更稳妥
法院对潘某主张的15000元后续治疗费不予支持,原因是"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中未包括确定必然会发生的后期治疗费"。企业处理类似事故赔偿时,对于尚未发生的费用,不要一次性打包赔偿,而应约定"凭实际发生票据报销",避免多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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