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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公司未签书面抵押合同导致无法优先受偿-无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1 无为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案号:
(2022)皖02民终1794号
审理法院: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一审)、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1年11月20日,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在执行徽某村镇银行与蒋某、郭某、汪某(2021)皖0225恢执2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蒋某、郭某、汪某之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浙江凝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骆某申请参与分配,遂作出分配方案。2022年1月24日,浙江凝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该分配方案提出执行异议,于次月10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驳回了浙江凝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法院认定浙江凝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车辆拍卖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只能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分配,无权要求优先获得103760元拍卖款。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1. 书面抵押合同是动产抵押权的"身份证"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浙江凝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客户蒋某只签了《履约担保服务合同》,里面虽然有抵押条款,但没有单独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动产抵押权必须"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而这里的"抵押合同"必须是独立、书面的形式。

很多企业老板会问:"合同里写了抵押条款,不就是抵押合同吗?"错!就像买房必须办房产证一样,动产抵押也必须有专门的书面抵押合同。本案中,浙江凝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为在《履约担保服务合同》中加个条款就够了,结果在法院执行时才发现:没有"身份证"(书面抵押合同)的抵押权是无效的。

给企业的建议:

2. 新法不能"穿越"解决旧问题

浙江凝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上诉时主张: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八条,他们代偿后应该自动获得抵押权。但法院指出,他们的代偿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根据法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

这就像不能用今天的交通规则处罚昨天的违章一样。很多企业吃了"法律时效"的亏:以为新出台的规定能解决历史问题,结果发现法律有"溯及力"的限制。

给企业的建议:

3. 代偿≠自动获得抵押权

浙江凝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最大的误区是:以为帮客户还了银行贷款,就能自动获得车辆的抵押权。但法院明确指出,在工商银行与蒋某的抵押合同中,浙江凝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具备担保人地位",所以代偿后只能获得普通债权,不能直接取得抵押权。

这就像你帮朋友还了信用卡,银行不会把朋友抵押给银行的房子转给你一样。担保公司常常高估自己的权利,以为"代偿即取得",结果在执行分配时吃了大亏。

给企业的建议:

4. 证据要经得起"会计审计"标准

法院还指出,浙江凝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代偿证明"不符合"证据形式及会计核算规则"。很多企业败诉不是因为道理不对,而是证据不合规——比如用内部便签当证据、付款记录不完整、会计凭证缺失等。

给企业的建议:

结语: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

本案给汽车销售、担保类企业敲响了警钟:看似简单的抵押业务,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很多企业老板认为"合同我签了就行",却不知道法律对形式要件的严格要求。一个书面抵押合同的缺失,就可能导致数十万元债权沦为普通债权,在执行分配中排在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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