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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未证明财产独立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7 天长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苏0682民初3276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4月26日,被告劲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由陈某变更为陈某,陈某持股100%。陈某与陈某系父子关系。

原告与被告劲某公司之间长期存在买卖关系,由陈某与原告的工作人员张某联系,双方未签订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开具部分发票。2017年8月15日、12月28日,原告在与被告劲某公司工作人员施某对话时私自进行了录音录像,其中施某确认截止2017年8月15日被告劲某公司欠付原告货款1194625元,截止2017年12月28日被告劲某公司欠付原告货款1215022元。

2018年7月1日,原告与微信名称为"天长劲松赵会计"聊天,赵会计发送"这边还差您1226432元,你看看对吗",张某回复"我这边是1227132",赵会计"那我再算一下,3月6日14吨*7100元",张某回复"3月6号那个是7150",赵会计"好的"。

原告于2018年7月2日向被告出具对账单,载明应收账款余额1227132元。被告在对账单回执处加盖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陈某印。

张某于2021年5月20日、9月29日、2023年1月18日多次打电话给陈某催要货款,多次提及还有100多万元,并认可19年从杨军处拿了被告10万元,陈某均承诺还款。

张某于2022年6月25日、7月6日、7月7日、7月11日、7月13日多次向陈某催要货款"陈总十万不嫌多,两万三万不嫌少···别说你还欠我100多万,就算我有困难跟你借个三五万用一下你也不至于这样吧",陈某回复"我在山上等到九月份可以吗···兄弟我都快死了,你放心"。

被告提供银行流水,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间付款99.6万元。

法院判决结果:

  1. 被告天长市劲某剂有限公司需支付原告南通猷某有限公司货款1127132元及相应利息(以1127132元为基数,2018年7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之后按LPR计算至实际付清日)。
  2. 被告陈某对天长市劲某剂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 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共计22100元由被告承担。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法律风险

风险一:一人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陷阱
本案最值得企业警惕的是:陈某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虽然债务发生在其成为股东之前,但法院仍判决他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键原因在于——他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

很多老板以为"公司是公司,我是我",其实不然。法律明确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必须主动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完全分开,否则就要对公司债务"兜底"。法院在判决中说得明白:"陈某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不能排除其在受让公司股权后不存在侵害公司利益进而损害公司偿债能力的可能"。

企业应对建议:

风险二:口头交易+证据缺失=巨额损失
本案中双方"未签订买卖合同",全靠微信聊天、录音录像、对账单等"零散证据"打官司。被告辩称"对账视频是偷录的不合法",但法院认为:只要不是严重侵害他人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就能作为定案依据。原告通过多次催款录音、微信聊天确认欠款金额,这些"碎片证据"最终形成了完整证据链。

企业应对建议:

风险三:法定代表人≠责任隔离墙
被告辩称"陈某只是法定代表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法院明确指出:当公司变成一人股东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恰恰成为追责突破口!尤其本案中陈某既是法定代表人又是唯一股东,"公私不分"的痕迹(如用个人印章签对账单)直接导致败诉。

企业应对建议:

四、征和律师给企业的"防坑锦囊"

这个案例再次印证:企业最大的风险不是"不知道",而是"以为没事"。很多老板直到被起诉才后悔:"早知道当初让律师看看合同就好了"。

作为专注企业法律风险防控15年的专业团队,征和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极高的性价比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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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本文案例源于真实判决,企业名称及人名已做匿名处理。法律政策会动态调整,具体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