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 名为入股实为借贷 的法律风险警示-含山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0)皖05民终138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含山某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有高某进、潘某伟两名股东,各持50%股权,高某进为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进与聂某系朋友关系,三人在一起商议合伙做生意,达成合作意向后,2019年1月10日,聂某通过支付宝转账200,000元至潘某伟个人账户,同日,潘某伟向聂某出具收条,收条载明"今收到聂某入股资金200,000元",收款方由"某鼎名车行"盖章。2019年1月16日,聂某与含山某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入股协议》,协议约定:某鼎名车行股东会一致决定同意聂某入股某鼎名车行;双方约定每入股100,000元,年底分红30,000元,入股一年期间不得退股,如退股分红取消,如第二年退股,经股东会商量决定后同意退股;入股期间公司经营、盈利亏本与聂某无关,本店经营管理权归高某进、潘某伟;如同意本入股条件,2019年3月1日生效此协议。《入股协议》备注载明:入股200,000元,年分红60,000元。2020年3月24日,高某进通过个人账户支付给聂某分红款30,000元。聂某要求含山某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分红款,并要求返还入股费200,000元无果,以致成诉。
另查明:《入股协议》签订后,高某进、潘某伟与聂某并没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聂某不持有含山某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股权,没有公司股东资格。
法院最终判决含山某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归还聂某200,000元及利息18,000元,驳回聂某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例的核心问题是:企业名义上是找人"入股",实际上却像"借钱"一样运作,最终被法院认定为借贷关系,企业要还本付息!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我们来还原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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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入股"的典型特征:
聂某虽然签了《入股协议》,但协议里写明"公司经营、盈利亏本与聂某无关,经营管理权归高某进、潘某伟"。也就是说,聂某只出钱不担责,只拿固定分红不参与管理——这完全不符合真实股东的特点!真正的股东是要承担公司亏损风险的,但这个"股东"却稳赚不赔。 -
公司栽在两个致命错误上:
- 股东用私人账户收"入股款":20万元直接进了潘某伟个人支付宝,而不是公司对公账户。
- 管理混乱留下证据链:潘某伟以"某鼎名车行"名义开收条,高某进用个人账户付"分红",还签了明确排除股东权利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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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要付出的代价:
本以为20万是"不用还的投资款",结果法院认定是"必须还的借款"!约定的年分红6万(30%回报率)超过法律保护的24%上限,企业不仅要还本金20万,还得额外支付1.8万利息。
企业如何避免踩这个坑?
✅ 第一招:分清"投资"和"借款"
- 如果对方只出钱不担风险,必须签借款合同而非入股协议!
- 协议里严禁出现"保本保收益""不参与经营"等字眼,这些是法院认定"假入股"的铁证。
✅ 第二招:钱款进出走"正道"
- 所有资金必须通过公司对公账户收付,股东个人账户收款等于给企业埋雷!
- 收款时开具正规发票或收据,注明"借款"而非"入股"。
✅ 第三招:规范"真入股"操作
- 真实引入股东必须:
✓ 修改公司章程
✓ 工商变更登记
✓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 赋予股东表决权、知情权 - 别让"股东"变成只拿钱不担责的"高级债主"!
✅ 第四招:固定回报别"太诱人"
- 借款年利率超过24%的部分法院不支持,别学本案约定30%回报(20万本金年分红6万)。
- 真实投资应按实际盈利分红,避免写死固定金额。
真实案例教训:某餐饮公司曾让员工"入股",承诺"月入3万保底",结果员工没当股东却要公司按"借款"还本付息,最终多赔了87万!企业融资千万不能图省事打"擦边球"。
四、专业护航让企业远离法律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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