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业务合作不等于建立劳动关系-合肥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0)皖0191民初61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7年初,苏某向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确认与合肥东某房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拖欠工资等。仲裁过程中,仲裁委员会以公告方式向东某房产公司送达了相关仲裁材料,庭审时东某房产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4月5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东某房产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7600元、工资4500元、补缴社会保险。
后苏某就该份仲裁裁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东某房产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收到强制执行材料,并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2019年9月29日,中院裁定撤销了仲裁裁决中支付工资和补缴社保的部分,理由是仲裁程序违法。
之后,东某房产公司与苏某分别向一审法院起诉。苏某主张其与东某房产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称其在东某房产公司任职销售顾问,促成了8套房屋交易,由店长孙某林向其支付了部分报酬。但苏某仅提供了一份书面证人证言,证人未到庭作证,也未能提供银行流水证明,且对报酬支付方式的陈述前后矛盾(先说转账支付,后改称现金支付)。东某房产公司称孙某林在争议期间并非其店长,所涉房屋也非其居间完成。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东某房产公司与苏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东某房产公司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工资等各项费用,也无需为苏某缴纳社会保险;驳回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子给我们企业老板提了个醒:帮人做笔业务不等于招了员工! 很多企业主可能像本案中的房产代理公司一样,与个人有居间业务往来,但因为管理不当,差点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差点要赔钱、补社保。
为什么法院不认定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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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老板与员工"的关系:真正的劳动关系,是企业对员工有管理权(比如考勤、考核),员工要听企业安排。而本案中,苏某只是帮东某房产公司促成几笔房屋交易,做完这笔就结束,没有持续性的管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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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酬支付方式不对:如果是员工,企业应该定期发工资;而本案中,苏某自称报酬是按交易提成,且无法提供银行转账记录,说法前后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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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苏某只有一份证人书面证言,证人还不出庭,连关键人物(店长)的身份都存疑。
企业该如何防范此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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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要签清楚:如果与个人是业务合作关系(如居间、代理),一定要签订明确的《合作协议》,写清楚"这不是劳动关系",约定好报酬计算方式、双方权利义务。避免使用"入职""辞职""工资"等劳动关系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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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酬支付要规范:
- 按业务成果结算,不要固定时间发放
- 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并备注"业务佣金"或"服务费"
- 要求对方提供收据或发票
- 切忌用"工资"名义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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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管理行为:
- 不要给合作方安排固定工位
- 不进行考勤管理
- 不要求参加企业内部会议或培训
- 不使用企业邮箱、通讯工具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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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处理法律文书:
- 本案中企业因没收到仲裁通知而错过答辩机会,导致前期仲裁不利
- 务必确保企业注册地址能收到法律文书
- 指定专人定期查看法院、仲裁委通知
- 收到任何法律文件,立即咨询专业律师
很多企业主常犯的错误是:"反正就做一单生意,懒得签协议"或"口头说好了就行"。但一旦发生纠纷,口头约定很难证明,反而容易被对方说成是"隐藏的劳动关系"。记住:企业与个人的合作,必须有清晰的边界,否则一不小心就可能背上"老板"的责任!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们经常看到类似案例——房产中介让"自由经纪人"帮忙卖房,装修公司让"个人包工头"接活,最后都被主张是劳动关系要求赔偿。其实只要前期规范操作,这类风险完全可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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