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材料调价条款有效,企业可依法追讨工程款 - 含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522民初113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15年12月3日,芜湖某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含山县某厂镇人民政府发布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期)二标段工程。2016年1月7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合同价181万余元。合同约定采用固定单价模式,明确“项目的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等均不作调整”,但补充条款特别规定:钢材、水泥价格若变动超±5%,可按市场信息价调整差价。工程于2016年1月16日开工,同年11月29日验收合格。之后,因项目变更较多,含山县审计局拒绝审计,导致工程款一直未结算。截至诉讼前,某厂镇人民政府仅支付126万余元,剩余款项以“审计未完成”为由拒付。诉讼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评估,确认工程总价238万余元(含钢材水泥调价增加的11万余元),扣除已付款,尚欠112万余元。原告还垫付鉴定费3.7万余元。
法院判决:某厂镇人民政府需在5日内支付拖欠工程款112万余元及利息(从2021年1月18日起算),另承担鉴定费3.7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三、核心观点:警惕“政府审计”陷阱,合同条款是企业“护身符”
这个案子看似是工程款纠纷,实则暴露了企业常踩的“大坑”:盲目依赖政府审计作为付款前提,却忽略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某厂镇人民政府辩称“审计没通过就不能付钱”,但法院一针见血指出——合同已明确约定钢材水泥价格可调整,审计不通过不能成为拒付款理由。企业败诉的关键在于:
- 合同条款写得模糊:虽然约定“固定单价”,但补充条款又允许材料调价,导致政府以“招标文件优先”为由扯皮。若合同未清晰区分“哪些能调、哪些不能调”,企业极易陷入被动。
- 坐等审计“画地为牢”:企业以为“政府项目必须等审计”,结果审计部门一推脱,工程款拖了5年!其实,合同未约定审计是付款唯一条件时,企业完全可提前通过诉讼解决,避免资金被长期占用。
- 证据保存不到位:企业主张“双方已决算”,但法院认定2018年的签字仅是“提交审计的预算”,非最终结算依据。若当时明确书面确认决算金额,就能大幅缩短维权时间。
给企业的风险防范建议:
- 合同条款要“傻瓜式”清晰:
比如材料调价,直接写明“钢材、水泥价格以XX信息价为准,波动超5%时,差价在结算时一次性补足”,避免用“按补充条款执行”等模糊表述。政府项目更要强调:“若审计部门拒绝审计,以第三方鉴定或双方确认的结算书为准”。 - 别把“审计”当免死金牌:
政府常以“需审计”拖延付款,但法律上审计不是必经程序!合同中务必加一句:“竣工验收合格后XX日内支付至合同价95%,审计与否不影响付款义务”。一旦验收完成,立刻发函催款,超期直接起诉。 - 关键节点留“铁证”:
验收时要求各方签字盖章的《验收合格证明》;变更工程量必须当天签书面确认单;催款记录用微信/邮件留存。像本案中“2018年签字”性质不明,企业就吃了大亏。
企业常觉得“政府项目稳”,却不知细节漏洞会让血汗钱打水漂。合同不是走过场,而是你追讨工程款的“尚方宝剑”——条款写得越细,对方越难钻空子!
作为征和律师事务所的企业法律顾问,我们深知中小企业怕“法律服务贵、效果难保障”。我们提供极高的性价比服务:合同审查、风险体检按需定制,费用透明无隐形消费;更支持先试用满意后付款,首月仅需基础咨询费,真正解决您的后顾之忧。别等纠纷上门才后悔,专业护航让生意更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