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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员工职务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需承担雇主责任-庐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2 庐江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0)皖0124民初78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9年7月24日19时10分,吴某驾驶皖A×××**号"华夏"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庐江县同大镇同大街道由西向东行驶,途经同大派出所西侧路口处时,因逆向行驶,与孙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孙某及二轮电动自行车上乘坐人董清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庐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吴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及董清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孙某受伤后被送往庐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1天,其伤情经诊断为"1.右侧肋骨骨折(第8-10)2.右侧肾上腺血肿3.肝挫伤4.多处挫伤",治疗期间共支出住院医疗费6301.42元、门诊及复查医疗费1662.49元,合计7963.91元。孙某"三期"经安徽三某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误工期12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60日。孙某所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在事故中损坏,经安徽宏某保险公估庐江分公司评估,损失价值为2250元。

庐江县星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是肇事车辆登记所有人,吴某系该公司雇佣驾驶员,该车在某财险巢湖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内。事故中另一伤者董清也已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某财险巢湖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孙某32157.20元;庐江县星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孙某7463.91元,由某财险巢湖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实际赔偿义务;案件受理费412元,由星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75元,某财险巢湖分公司负担324元,孙某负担13元。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看似只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但对企业老板来说却藏着一个大"坑":当你的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开车撞了人,企业要"兜底"赔钱!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会想:"这是司机个人开车不小心,跟我公司有什么关系?"但法律可不是这么认为的。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因为吴某是星某渣土公司的"雇佣驾驶员",事故发生时是在"执行工作任务",所以公司要为员工的过错"买单"。这就是法律上的"雇主责任"原则。

企业可能面临的三大风险:

  1. "替员工背锅"风险
    就像案例中的星某渣土公司,虽然实际开车的是吴某,但因为他是公司雇员、在工作时间开车,所有赔偿责任最终都落到公司头上。更麻烦的是,如果保险额度不够(比如只买了50万商业险,但事故损失100万),差额部分要公司自掏腰包!

  2. "证据缺失"风险
    孙某本来还想赔手机损失801元,但因为事故认定书没写,法院直接不认。企业也一样,如果发生事故后没及时保存监控、行车记录仪等证据,到法庭上可能"有理说不清"。比如员工坚称"当时是去办私事",公司拿不出排班表、派车单等证据,可能就被认定为"个人行为",反而无法用保险理赔。

  3. "连环索赔"风险
    本案中还有另一个伤者董清同时起诉,法院专门在交强险里"预留"了5000元。现实中如果一次事故撞伤多人,赔偿金额可能远超保险限额。比如一辆渣土车撞上校车,十几名学生受伤,百万保额可能瞬间"爆掉"。

给企业老板的3条救命锦囊:

管好"方向盘"比买保险更重要

保险要"买足"更要"买对"

事故处理要"快准稳"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以为"车不是公司名下就没事",但如果是员工开私家车干公司活(比如外卖骑手),法院照样可能认定为职务行为!去年上海就有判例,公司让员工用自家车送货,撞人后被判赔8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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