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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人员采购材料,总承包单位需承担付款责任-庐江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2 庐江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19)皖0124民初423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5年12月25日,安徽某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庐江县某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与庐江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庐江县城北二小教学楼及附属工程。合同附件"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中载明:项目经理邱斌,项目副经理苏某云,材料员张某。

2016年至2017年间,王某向案涉工地供应水泥和黄砂材料。2017年11月2日,张某作为结算人和证明人与王某进行了结算,确认王某供应的材料款共计652715元,减去已支付的20万元,下欠452715元。王某结算前所获得的20万元货款系庐江县某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转账支付。

庭审中,安徽某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安徽某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认可案涉工程前期由安徽某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施工,后期由安徽某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施工,但双方均未能举证证明各自实际施工的项目内容以及双方之间的工程款结算情况。

法院最终判决:安徽某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庐江县某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某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给付王某货款452715元及利息,二审维持原判。

三、风险警示:项目部人员签字采购,公司可能要"买单"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觉得:"这材料又不是我亲自买的,是下面人自己联系的,关我什么事?"但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工地上,项目部人员签字采购材料,总承包单位很可能要承担付款责任!

为什么公司要为"别人"买单?

  1. 项目公示惹的祸
    本案中,合同里白纸黑字写着张某是项目材料员,工地公示牌也这么写。王某送货到工地,看到这些信息,自然认为张某就是代表安徽某升和庐江县某美两家公司。法院认为:作为普通供应商,王某有充分理由相信张某能代表公司买材料。

  2. 付款记录成铁证
    庐江县某美公司曾直接付给王某20万元,还注明是"水泥、黄砂款"。这一举动被法院视为公司对买卖关系的认可。就像你替朋友付了饭钱,别人就会认为这顿饭是你请的。

  3. 内部问题不对外
    两家公司辩称:"工程前期是安徽某业公司做的,张某是他们员工"。但法院明确表示:你们内部怎么分活、怎么付款,这是你们自己的事,不能用来对抗不知情的供应商。就像你把装修活转包给小王,小王欠了水泥款,业主照样可以找你要钱。

企业必做的3项风险防范

  1. 管好"项目部牌子"

    • 别把分包单位人员写进总承包合同的管理人员名单
    • 工地公示牌要写清楚:"材料采购必须经公司书面确认,否则无效"
    • 每季度更新公示内容,避免人员变动后信息滞后
  2. 建立"三必须"采购流程

    • 必须签书面合同(哪怕小额采购也要有简易确认单)
    • 必须盖公司采购专用章(别用项目部章代替)
    • 必须通过公司账户付款(私人转账=自认债务)

    举例:某建筑公司要求所有材料款超过5000元必须走OA审批,供应商在送货前先扫码查看采购授权,一年减少纠纷37起。

  3. 工程交接要"留痕"

    • 更换施工方时,三方(原施工方、新施工方、供应商)签书面确认书
    • 明确哪些债务由谁承担,比如:"截至X月X日,张某签字的所有单据由安徽某业公司负责"
    • 用微信群发通知给所有供应商,保留已读回执

特别提醒:很多老板认为"有合同约定不准转包"就能免责,这是误区!本案中虽然合同禁止转包,但法院仍判总承包单位担责。关键看供应商是否"有理由相信"交易对象是总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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