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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后购房人无权以未办证为由解除合同-和县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9 和县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523民初126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7年11月10日,夏某与和县某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马鞍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以583,569元购买"长江熙岸孔雀城"1单元6层602号房屋。同日,夏某与廊坊市某福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团购优惠确认书",支付35,000元获得房屋总价减免60,000元的优惠。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19年12月10日前交付房屋,且夏某应在交付之日起36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开发商于2020年3月23日交付房屋,2020年5月办理完毕房屋初始登记。后开发商多次通知夏某办理房产证,但夏某因个人原因拖延未办理。夏某以未能按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58万余元及各项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约定"因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受人方可解除合同"。本案中开发商已于2020年5月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已履行合同义务,夏某未能证明未取得房产证是开发商原因造成。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夏某自行承担。

三、案例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房屋买卖中的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是购房人维权失败,实则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敲响了警钟——合同义务履行的证据保留比履行本身更重要。很多开发商以为"我做了就行",却在纠纷中因无法证明"我确实做了"而陷入被动。本案中,和县某雀城公司之所以胜诉,关键不在于它完成了初始登记,而在于它能拿出确凿证据证明自己完成了初始登记且及时通知了购房人。

企业必须注意的三大风险点:

1. 合同条款要像"交通标线"一样清晰
本案合同第二十条约定"因出卖人原因"导致未办证才可解除合同,这个"因"字就是胜负手。很多企业合同写得模棱两可,比如简单写"开发商负责办理房产证",却未区分"初始登记"(开发商义务)和"转移登记"(购房人义务)。一旦购房人拖延办证,企业就可能被反咬一口。
风险防范:合同中必须明确:"出卖人负责在交房后XX日内完成房屋初始登记;买受人应在收到出卖人通知后XX日内自行办理转移登记,逾期视为买受人原因导致。"就像本案判决揭示的:开发商只需完成"大证","小证"办理责任在购房人。

2. 通知行为要"留痕",别让口头通知成"空气"
本案开发商提供了2020年12月25日的催办电话记录截图,这是胜诉的关键证据。但现实中很多企业通知客户只靠口头或微信,发生纠纷时客户一句"没收到"就让企业百口莫辩。
风险防范

3. "团购服务费"可能成"定时炸弹"
本案中夏某支付给第三方的35,000元服务费引发连带诉讼。虽然法院最终未支持退款,但企业若与中介合作不规范,极易被卷入此类纠纷。
风险防范

给企业的终极建议

房屋买卖纠纷中,90%的败诉源于证据缺失而非事实不清。本案开发商胜诉不是因为它没瑕疵,而是它能证明自己没责任。企业应当像保管钱一样保管证据:

当企业把"证据思维"融入业务流程,很多诉讼就会在发生前被化解。就像本案揭示的: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同样也不惩罚把义务履行到位且留有证据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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