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证据不全致败诉风险-肥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123民初391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7年9月26日,发包方(甲方)安徽某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肥西某蓬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合肥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按月结算,次月三日前核对上月所供砼方量及金额,甲方需在核对后10日内支付上月所供砼款的60%,余款在混凝土浇筑结束后四个月内均衡结清。如甲方未按时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周某在甲方委托代理人处签字。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安徽某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2月11日、5月31日、2019年9月30日支付货款200万、130万、20万,合计350万元。
另,2020年4月26日,周某出具《还款承诺》,载明"贵司累计向上述工程供应商品砼款2844679.17元,目前该工程尚欠砼款524679.17元,我方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货款524679.17元。若我方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我方并愿意以未履行金额为基数,自未履行之日起到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按照月息2分支付利息"。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肥西某蓬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实实际供货金额,而《还款承诺》载明的货款总额低于安徽某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款350万元。原告主张已退还238万元,但未能证明收款方与被告公司有关联,故不予采信。最终法院驳回了肥西某蓬混凝土有限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一家混凝土公司给建设公司供货,建设公司付了350万,混凝土公司却说只收到部分货款,还欠52万多。结果法院却判混凝土公司败诉!为什么?关键就在于"空口无凭,证据为王"。
案例中的"致命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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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人身份说不清
合同上虽有周某签字,但混凝土公司无法证明周某确实是建设公司的授权代表。法院发现合同上"周某签字后加的",无法确认其代理权。就像你借给邻居10万块钱,只有对方儿子签字,却拿不出"我爸爸同意我代收"的证明,这笔钱很难要回来。 -
送货单"真假难辨"
混凝土公司提供了15份送货单,但签字人孙某勇的笔迹前后不一致,且无法证明孙某勇是建设公司员工。法院直接指出:"签字人并非被告公司员工或者委托代理人"。这就好比你开餐馆,送货员把食材送到后让临时工签收,但临时工离职后,你拿不出他有权签收的证据,餐馆就可能赖账。 -
还款承诺"真假难分"
混凝土公司拿出的《还款承诺》上周某的签名,与合同上的签名"明显不一致"。法院认为需要鉴定,但原告无法自证清白。就像你让朋友写借条,结果字迹和平时完全不同,对方完全可以否认这是他写的。 -
退款"说不清去向"
最致命的是,混凝土公司声称已退还238万元,但既拿不出建设公司盖章的退款凭证,也无法证明收款人与建设公司有关联。法院甚至怀疑"不排除恶意串通的可能"。这就像你做生意多收了客户钱,私下退给他现金却不开收据,出了纠纷时根本无法证明。
企业如何避免"证据陷阱"?
1. 签约前先查"身份"
- 不要轻信"我是项目经理"的口头承诺
- 要求对方提供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明确写明"授权XXX代表我司签订XX合同"
- 对大额合同,最好与对方公司直接电话确认签约人身份
2. 履约过程全程"留痕"
- 送货单必须由合同指定的收货人签字,且保留对方公司提供的《收货授权书》
- 每月做正式对账,双方盖章确认(不要用"核对表"代替正式对账单)
- 重要沟通尽量通过企业邮箱或书面函件,避免仅靠微信、电话
3. 资金往来"明明白白"
- 收付款必须通过对公账户,备注清楚用途(如"支付XX项目混凝土货款")
- 退款必须由原收款账户退回,不要通过个人账户周转
- 保留完整的银行流水,与合同、送货单金额一一对应
4. 出现问题"及时解决"
- 发现对方可能拖欠时,立即发书面《催款函》并保留邮寄凭证
- 不要等到欠款累积到几十万才行动,小问题及时处理成本更低
- 对长期合作客户,可约定"季度对账"机制,避免年底一笔糊涂账
记住:在法庭上,"你认为的事实"不如"你能证明的事实"重要。本案中,混凝土公司可能确实供货了,也可能真的退了款,但因为证据链断裂,最终"哑巴吃黄连"。企业经营中,90%的合同纠纷败诉原因都是证据不足,而不是真的没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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