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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提供人只能向直接雇佣方要钱,不能向发包方追讨-中牟劳务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1 中牟法律顾问


案由: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2)豫0122民初398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9日,中牟某昊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南阳某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签订《中牟县绿博新城可再生能源清洁供暖项目机房内设备安装及机房外一次管网安装工程》,中牟某昊公司将中牟县绿博新城可再生能源清洁供暖5#机房设备安装及机房外一次管网安装和6#机房外一次管网安装工程交由南阳某益公司施工。
2019年11月23日,中牟某昊公司与南阳某益公司签订《中牟县绿博新城可再生能源清洁供暖项目一次管网安装工程》,中牟某昊公司将中牟县绿博新城可再生能源清洁供暖项目2-1#井至8#机房一次管网安装交由南阳某益公司施工。
2019年11月25日,南阳某益公司与河南某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暖通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南阳某益公司将中牟县绿博新城可节省能源清洁供暖工程(5#、6#地块地下一次管网、2#-4#-6#-8#外围一次管网、5#机房设备安装)交由河南某达钢结构以工程总承包的形式经营。
2019年12月12日《工程竣工验收单》载明,工程名称为中牟县绿博新城可再生能源清洁供暖项目,建设单位为中牟某昊公司,监理单位为郑州某微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南阳某益公司,工程竣工时间为2019年12月12日,工程验收时间为2019年12月12日,验收内容为5#6#地下室一次管网、5#机房、2#6#8#井串联外网、8#机房、电力顶管、零星项目。该验收单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签章。
2019年12月12日《工程交接单》载明,工程名称为中牟县绿博新城可再生能源清洁供暖项目,建设单位为中牟某昊公司,监理单位为郑州某微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南阳某益公司,工程验收时间为2019年12月12日,工程交接时间为2019年12月12日。该交接单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签章。
2019年12月2日,李某为甲方,侯某为乙方,双方签订《非开挖导向钻进电力管施工劳务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工程名称为非开挖导向钻进铺设。第二条约定:工程地点为中牟县广惠街与富贵六路。第三条约定:工程内容为组织设备进场、安全文明设施设备、扩孔、铺管作业、管材运输、焊管,将指定管材(主材)回拖至指定管位、场地平整覆盖。第四条约定: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第五条约定:工程价款为200管×1=100元/米,315管×1=140元/米(不含税)。第六条约定:合同工期从2019年12月2日工人进场施工到2019年12月13日工程竣工,共11天。第七条约定:价款支付和结算,1.甲方在签订合同后机器进场,每个工程量做完每个路口甲方付50%工程款给乙方。顶管工程完工确认工程量以后甲方支付全部工程款,如果甲方没有按时付款,乙方有权停工。
侯某提交的与李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7月9日,侯某称:"我已经给工人说过了。"李某称:"好的,弟,跟你付哥联系。"侯某称:"嗯,139××××****,付。"李某称:"嗯。"
2021年7月29日,侯某称:"那边给你办没有哥。"李某称:"正在办,估计明天,或下周一二,办好。"侯某称:"好,是给钱还是给咱办手续里啊。"李某称:"又弄他几次,收拾收拾他个气蛋。"侯某称:"该怼他就怼他。"李某称:"办手续,他公司正在跟政府沟通拨款。"侯某称:"嗯,那我等吧,有信了你给我电话。"
2021年8月30日,侯某称:"李总那边沟通的咋样,钱啥时候能下来。"李某称:"还没结过,他公司今天刚上班,账号已保全,起诉。结算单还没出来,这几天继续会弄他事。"侯某称:"那中吧,等吧。"李某称:"也在催。"
2021年10月25日,侯某称:"那个钱咋说了哥,没音了。"李某称:"我在外面吃饭,在等甲方,看11月中旬怎么样,甲方要回款。"侯某称:"中。"
2021年12月1日,侯某称:"咋说了哥,准备咋整里。"2022年1月11日,侯某称:"马上过年了咋说了哥。"2022年1月21日,侯某向李某发送图片,图片主要内容为:广惠街富贵六路180#×2+315#+200#,46米;永盛路180#×2+315#+200#,95米;博丰路180#×3+315#+200#,104米;博丰路180#×4,63米。180#,46×2+95×2+104×3+63×4=846米,×80元/米=67,680元。200#,46+95+104=245米×100元/米=24,500元。15#,46+95+104=245米×140元/米=34,300元。合计126,480元。同时发送转账明细详情,并称:"这是工程单,给两万五了。你算算,春节钱给了把剩余的打给我就行了。"
2022年1月26日,侯某称:"咋球整理钱还没给。"2022年1月27日,李某发送河南法院推送的河南某天劳务有限公司与中牟某昊公司的(2021)豫0122民初8204号民事调解书的信息,并称:"都在等着,现在还没结果。"侯某称:"给不给了哥,马上过年了?就剩十万块钱了。你嫩大老板,这样忽悠兄弟。"
侯某于2022年2月24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中牟某昊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9,805.02元,法院于2022年2月24日作出(2022)豫0122财保38号裁定,裁定冻结中牟某昊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9,805.02元。
2021年,河南某天劳务有限公司以中牟某昊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中牟某昊公司支付工程款等,2021年12月1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判决结果很明确:李某需要支付侯某劳务款101,480元及利息,但驳回了侯某要求中牟某昊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侯某只能找李某要钱,不能找工程的发包方中牟某昊公司要钱。

为什么侯某不能向中牟某昊公司要钱?关键在于"合同相对性"原则

这个案子给我们企业敲响了警钟。很多企业老板以为,只要工程是自己发包的,下面的人要不到钱就会找自己,其实大错特错!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侯某和李某之间签订了劳务合同,他们之间是直接的合同关系,而侯某与中牟某昊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在法律上,这就叫"合同相对性"——你只能找和你签合同的那个人要钱,不能随便找"大公司"要钱。

很多企业老板经常遇到这种情况:下面的包工头跑路了,工人直接找发包方要钱,还说"你们是大公司,应该负责"。但根据这个案例,只要发包方和实际干活的人没有直接签订合同,法律上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中牟某昊公司之所以不用付钱,就是因为他们只和南阳某益公司签了合同,而南阳某益公司又把工程交给了其他人,侯某只是李某请来干活的,和中牟某昊公司没有任何直接关系。

企业如何防范这类风险?三个关键点要牢记:

  1. 别让工程层层转包"断链子"
    这个案子中,工程从发包方→承包方→又转给其他人→最后到实际干活的人,链条太长。作为发包企业,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再行转包",并定期检查施工情况。如果发现层层转包,要立即叫停,避免责任不清。就像盖房子,地基不牢,上面再漂亮也会塌。

  2. 工程量确认要"白纸黑字"
    侯某能要到钱,关键是他2022年1月21日发给李某的工程量清单,李某没反对。很多企业吃亏就吃在口头约定、微信说说就完事。正确的做法是:每完成一个阶段,双方当场签字确认工程量;付款时要对方打收条;所有沟通尽量用书面形式。别嫌麻烦,这些"纸"关键时刻能救你!

  3. 劳务合同不是"施工合同"
    法院特别强调:侯某签的是"劳务合同"(包工),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果是后者,在特定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方要钱。但劳务合同不行!企业如果把工程分包给个人,一定要签清楚是"劳务分包"还是"工程分包"。简单说:只包人工的签劳务合同;包材料+人工的必须签施工合同并找有资质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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