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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查封前购买并居住的唯一住房可排除抵押权执行-新乡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6 长垣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号:(2024)豫07民初2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08年12月1日,王某平与长垣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富田房地产销售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平购买位于长垣市浦西区号楼单元,建筑面积171.1平方米,单价1300元/平方米,总价222430元。王某平以现金方式支付房款,提供了同期银行取现21.5万元记录,开发商当日开具收据。2009年4月21日,王某平签署业主临时管理规约。2021年4月13日,王某平补缴2009年至2021年的公摊电费650元、垃圾处理费780元、物业费及电梯费15970元。王某平在庭审中陈述,2019年开始装修房屋,2021年其儿子一家入住。王某平及家人代某霞、王某雯名下无其他登记房产。

2011年1月19日,河南长垣某股份有限公司(原长垣县某联社)与长垣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某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以51套房产作抵押。2011年1月17日,河南长垣某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案涉房屋抵押权。借款到期后,开发商未还款,河南长垣某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并获法院支持。2014年10月16日,法院首次查封开发商名下房产。2019年9月19日,法院再次查封包括案涉房产在内的房屋。2024年5月,法院发出腾房公告,王某平提出执行异议,称房屋系其合法购买。法院于2024年6月裁定不得执行案涉房产,河南长垣某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最终驳回河南长垣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即不允许执行王某平购买的房屋。

三、法律风险提示:为什么"唯一住房"能挡住银行抵押权?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常踩的"大坑"——你以为抵押了的房子就能执行,但消费者住进去的唯一住房可能让你"抵押权落空"

一、法律为什么"偏袒"买房人?

法律有句大实话:"生存权大于债权"。普通老百姓买的第一套房(唯一住房),关系到一家人的基本居住需求,法律认为这比银行的抵押贷款更重要。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如果买房人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就能"挡住"银行的执行申请:

  1. 买房时间早:在法院首次查封前已签合同、付房款(本案王某平2008年买房,远早于2011年抵押和2014年查封);
  2. 房子用来住:所购房屋是唯一住房,且用于家庭基本生活(王某平全家名下无其他房产);
  3. 房款付得够:已付房款超过50%(本案王某平全额支付)。

二、企业最容易栽的三个跟头

1. 抵押时"睁眼瞎"
银行以为办了抵押登记就高枕无忧,却没发现房子早就卖给真实住户。本案中,河南长垣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办理抵押时,王某平已实际占有房屋12年!风险提示:接受房产抵押前,务必"三查":查房屋是否空置、查是否有物业缴费记录、查是否有人居住。

2. 证据保管"马大哈"
王某平能胜诉,关键是他保留了15年前的取现记录、开发商收据、补缴物业费凭证。反观企业,常因"反正登记了不怕"忽视实地核查。风险提示:对抵押房产定期现场巡查,拍照留存,并要求开发商提供房屋销售清单备查。

3. 执行时"想当然"
企业常认为"抵押权=绝对优先",直接申请执行。但若房屋是他人唯一住房,法院会优先保护生存权。风险提示:执行前务必调查房屋实际使用人情况,避免像本案一样耗时多年、花费诉讼费却执行不了。

三、给企业的救命锦囊

记住:抵押登记只是"纸面权利",实际控制才是真保障!企业若能在业务开展前识别这类风险,就能避免数十万元的执行落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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