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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远程锁机可能丧失违约金请求权—宜都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9 宜都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鄂0581民初50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0年3月22日和2020年4月28日,宜都华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与宜都五某河茶业专业合作社(甲方)分别签订《宜都五某河茶叶专业合作社茶叶初加工自动化生产线系统设备采购合同》两份,约定甲方采购乙方的茶叶初加工自动化生产线系统设备,第一份合同供货范围为:茶叶初加工自动化生产线系统轻型输送机设备16米,合同价款30000元。第二份合同供货范围为:120复干机变频出料系统9台,合同价款9450元,设备进场调试完成3日内甲方应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合同剩余款9450元。2020年4月28日,双方又签订第三份合同,供货范围为自动储存式打包机1台、杀青鲜叶进料槽1台,合同价款68000元,设备进场调试完成3日内甲方应支付68000元。2020年5月14日,双方签订第四份合同,约定辅助配电安装工程,合同价款5000元,设备进场调试完成3日内甲方应支付5000元。以上合同总价款合计112450元。

以上合同均约定在乙方未收到全额货款之前,合同所提供的商品所有权仍为乙方所有,乙方有权随时对设备进行锁机及停机处理。合同签订后,2020年5月10日,乙方为甲方采购的茶叶自动化系统进行了安装调试,由甲方使用单位负责人罗某签字确认"调试正常"。调试完成后,甲方已支付乙方设备款50000元,余下设备款62450元未付。因甲方未按期付款,乙方于2020年6月30日、7月31日对该系统进行了远程停机。

法院判决结果:被告宜都五某河茶业专业合作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宜都华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设备款62450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6490元及其他费用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蕴含着企业经营中常见的法律风险点。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支付设备余款的请求,却驳回了违约金的请求,原因就在于原告采取了远程停机这一看似"理直气壮"的措施。

为什么法院不支持违约金?

法院认为:"考虑到被告系收购鲜活茶叶进行加工的企业,鲜活茶叶具有新鲜性,原告在被告已支付部分货款的情况下采取停机方式处理欠妥,不可避免对被告进行加工生产造成一定影响,故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这给我们企业带来的重要启示是:即使合同约定了远程锁机权利,也不意味着可以随意行使。特别是当交易对象是农产品加工、食品生产等对时间敏感的企业时,停机可能导致原材料大量损失,不仅无法获得违约金,还可能反被对方索赔。

企业该如何防范类似法律风险?

  1. 合同条款设计要"软硬兼施":虽然约定远程锁机条款保护自身权益是必要的,但同时应增加"善意行使"条款,比如约定"停机前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在农产品收获旺季不实施停机"等例外情形,避免因不当行使权利而丧失主张违约金的资格。

  2. 证据意识要贯穿交易全程:本案中,原告能够胜诉的关键是有被告负责人签字的"调试正常"验收报告。企业在交付设备或提供服务时,一定要让对方书面确认验收结果,最好注明"设备运行正常"等具体表述,避免日后扯皮。

  3. 处理欠款要讲究策略:当客户拖欠货款时,不要立即采取"断电停机"等激烈手段。可以先发正式催款函,给予合理宽限期;如仍不支付,可考虑分期付款、以物抵债等灵活方式。本案中,如果原告在停机前先进行充分沟通,可能既收回欠款又能获得违约金。

  4. 关注交易对象的特殊性:本案被告是茶业合作社,属于季节性很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对方的行业特点和经营周期,在合同中设置相应保护条款。比如可以约定"旺季付款优先"或"旺季不实施停机"等。

  5. 质量问题要提前约定解决机制:被告抗辩设备是"三无产品",但因未在本案中提出反诉,法院告知其可另行主张。企业作为卖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质量异议期和检验标准;作为买方,则要及时提出质量问题并保留证据,避免超过异议期丧失权利。

特别提醒:远程锁机虽是科技时代的新手段,但在法律上并非"万能钥匙"。合同约定的权利也必须在合理范围内行使,否则可能"赢了条款,输了官司"。企业在行使类似权利前,最好咨询专业律师,评估可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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