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不能拒赔-大冶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281民初27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7月5日,李某清与武汉某物流有限公司签订《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约定李某清将其实际所有的鄂AR****重型自卸货车挂靠在武汉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2024年6月27日,武汉某物流有限公司为该车辆在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额239750元。
2024年8月22日17时25分许,司机陈驾驶该车辆沿大冶市红保线行驶,与胡驾驶的鄂AN***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死亡,两车受损。大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和胡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其中明确指出陈*存在"超载"行为。
事故发生后,李某清委托湖北某有限公司评估,车辆损失为120247元,支付评估费6000元、施救费2500元。李某清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车辆超载"为由拒绝赔偿,依据是保险条款中"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规定。
案件审理中,法院委托湖北某评估有限公司重新鉴定,认定车辆修复费用为79027元,扣减残值2180元后,实际损失为76847元。
法院最终判决: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赔偿李某清保险金79347元(包括车辆损失76847元和施救费2500元),驳回李某清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是保险公司赔钱的问题,实则给所有企业敲响了一记警钟:免责条款不是"免死金牌",没有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就是一张废纸!
很多企业负责人可能认为,只要在合同里写上"某某情况不负责赔偿",出了问题就能免责。但本案清晰地告诉我们:光写在合同里不够,必须证明你已经明确告诉对方这个条款的存在和后果!
保险公司败诉的关键原因很简单:他们拿不出证据证明当初卖保险时,已经明确告诉武汉某物流有限公司"超载不赔"这个规定。就像你去餐厅吃饭,菜单上写着"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但如果服务员没告诉你,你当然可以不付这笔钱。
对企业来说,这个教训太重要了:
-
合同里的"免责条款"必须"被看见"
无论是采购合同、销售合同还是保险合同,凡是想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不能简单地印在合同最后一页小字里。必须用加粗、变色、单独签字等方式,确保对方"真正注意到"。比如让对方在免责条款旁手写"我已阅读并理解该条款"并签名。 -
证据意识要贯穿始终
本案中保险公司如果当初让武汉某物流有限公司在投保单上单独签字确认"已被告知超载不赔",结果可能完全不同。企业平时签合同时,一定要保留对方确认重要条款的证据——可以是签字页、录音录像,甚至是邮件确认。 -
别把"行业惯例"当护身符
保险公司辩称"行业都这样规定",但法院不认。企业不能想当然认为"大家都这么干"就安全。每个合同、每笔业务都要独立处理,按法律要求走流程。 -
损失评估要专业客观
李某清单方面委托的评估报告没被采纳,因为保险公司申请了法院指定的第三方重新评估。企业在处理损失赔偿时,最好一开始就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避免后续扯皮。
特别提醒运输、物流类企业:超载确实是高风险行为!虽然本案中保险公司因程序问题败诉,但超载本身可能导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司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可能被吊销运营资质。别为了一时便利冒这么大风险!
作为企业,签合同不是走过场。花10分钟让对方确认关键条款,可能省下几十万的损失。就像买保险,不能只盯着保单金额,更要关注哪些情况"不保",并确保这些"不保"事项对方真的知道了。
征和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专业法律顾问服务,帮您把合同风险扼杀在萌芽状态。我们坚持"先体验后付费"模式,让您真正满意再签约;服务性价比极高,中小企业也能享受专业法律保障。合同审查、风险预警、纠纷预防,我们用通俗语言讲透法律要点,让您经营无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