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工不规范将面临劳动关系认定风险,超期维权难获支持-赤壁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18)鄂12民终36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00年景某公司成立,许可经营项目为生猪屠宰。公司雇请人员从事生猪屠宰工作,工作时间为每天早上约4个小时,初期月工资约400元左右,至2014年为800元左右。根据景某公司财务凭证记载,从2000年5月开始,张某与胡某军、杨某群、但某清、舒某贵等五人先后陆续在公司上班。张某签字领取工资月份记录为:2000年9月,2000年12月,2001年元月,2002年2月至3月、4月、2012年1、3、4、5、6、7、8月。2000年5月至2014年7月,张某在公司领取共计13个月的工资。2014年7月,公司停产,筹备股权转让。2016年4月15日,张某向赤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员会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张某于2014年7月得知权利受到侵害,于2016年4月15日才申请仲裁,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为此引起纠纷,张某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还查明,2016年,景某公司股权转让,转让前股权占有情况为赤壁市食某公司65%、龚某17.5%、余某17.5%,转让后股权由股东余某民等人所有。
法院判决:一审和二审均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张某未能充分证明与景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从2014年7月公司停产时就应知道权利受到侵害,2016年4月才申请仲裁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因此不支持张某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保和补发工资等全部诉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建议
这起案件揭示了企业用工管理中两个关键风险点,值得所有企业警惕:
1. 不规范用工可能导致劳动关系认定困难
本案中,张某虽然在景某公司工作了多年,但仅领取了13个月的工资,工作时间也不固定(每天仅4小时),法院最终未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很多中小企业存在类似情况:让员工"随叫随到"工作,只按天或按月支付工资,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
企业防范建议:
- 无论员工工作时间长短,只要存在用工事实,就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 规范考勤管理,保留完整的出勤记录
-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 对于临时性、辅助性岗位,可考虑采用劳务派遣或业务外包方式,但需签订规范协议
2. 劳动争议时效管理不当将丧失法律保护
本案关键败诉原因是超过仲裁时效。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只有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张某2014年7月公司停产时就应知道权利受损,却等到2016年4月才申请仲裁,白白错过了维权机会。
企业防范建议:
- 员工离职或劳动关系终止时,务必出具书面证明并由员工签收
- 企业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操作并保留证据
- 定期梳理在职员工情况,对长期不上班、不领取工资的"名义员工"及时处理
- 企业改制、股权转让前,必须彻底清理劳动关系,避免遗留问题
特别提醒:很多老板认为"员工不来上班、不领工资就是自动离职了",这种想法非常危险!法律上不存在"自动离职"概念,企业必须主动、规范地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依然存续,企业需承担长期责任。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刻不容缓
这起赤壁案例告诉我们,企业用工管理中的小疏忽可能酿成大风险。规范用工不仅是保护员工权益,更是保护企业自身。当企业面临改制、股权转让时,历史遗留的劳动关系问题往往会集中爆发,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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