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擅自提高厂房建设标准未获政府确认,投资损失难获赔偿-无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无为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2)皖0225行初5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6年11月,芜湖普某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某特公司)与无为市高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高某镇政府)签订了一份工业机器人项目《投资协议》,约定高某镇政府出让位于高某镇智能电谷产业园中区约100亩的土地厂房给普某特公司。协议签订后,高某镇政府就协议所涉厂房改造工程对外公开招标,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并实际施工。施工过程中,普某特公司提出中标合同约定的厂房地坪浇筑标准不能满足其生产需求,要求自行建设。高某镇政府同意不再对案涉厂房地坪进行浇筑硬化施工,普某特公司随后与安徽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三份《工程承包合同》,其中室内地坪浇筑工程合同总价1294592.84元。

因厂房正在改造无法正式交付使用,2017年5月20日,安徽秦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普某特公司和高某镇政府签订了一份《园区标准化厂房和办公楼租赁合同》,约定高某镇政府为普某特公司提供6个月免费厂房使用。2017年11月27日,高某镇政府出资设立的无为县高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普某特公司签订《高沟智能电谷中区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合同》。2018年3月8日,普某特公司出具《关于芜湖普某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放弃使用智能电谷厂房报告》,表示"决定放弃使用该处厂房"。2018年3月23日,高某镇政府经党委会议讨论,"原则上同意与芜湖普某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解除高沟智能电谷中区国有资产转让合同",普某特公司随后退出产业园。

2019年1月,普某特公司因资金紧张请求高某镇政府代付工程款用于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2019年2月3日,高某镇政府支付30万元给普某特公司。2019年5月15日,普某特公司在另案诉讼中自认《投资协议》已解除。2022年7月5日,普某特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投资协议》并要求高某镇政府赔偿损失994592.8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2019年的多次诉讼中均确认《投资协议》已协商解除,故2022年要求解除协议已无事实基础;普某特公司未能证明其提高地坪标准的施工已征得高某镇政府同意并构成对原协议的实质性变更;《投资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原因在于普某特公司主动放弃使用厂房并退出园区;普某特公司也未能证明其已实际支付工程款,损失未实际发生。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普某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普某特公司负担。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这起案例看似是政府与企业的投资纠纷,实则暴露了企业在签订和履行投资协议时的几大致命疏忽,值得所有企业家警惕:

1. 口头同意不等于法律保障,关键变更必须书面确认

普某特公司认为高某镇政府"同意"其自行建设更高标准的地坪,就理所当然地认为这部分额外费用应该由政府承担。但法院明确指出:普某特公司"所举示的证据不能证实其针对自身生产需求而进行的特定化地坪施工已征得高某镇政府的同意并直接构成对案涉投资协议有关厂房修复约定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在商业合作中,政府工作人员的口头表态、电话沟通甚至会议上的"点头同意",在法庭上往往不被认可。企业必须牢记:任何超出原合同范围的工程变更、标准提高,都必须取得对方的书面确认函,明确约定"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哪方承担"。

2. 主动退出项目=自担风险,切勿"先斩后奏"

普某特公司2018年3月8日主动出具《放弃使用厂房报告》,2018年3月23日政府同意解除合同,但直到2022年才起诉要求赔偿。法院认定"案涉《投资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原因在于普某特公司出于自身经营考量主动放弃使用案涉厂房"。很多企业认为"我先退出,以后再找政府算账",但法律上这等于你主动放弃了权利。如果企业确实因经营困难需要调整投资计划,应当:

3. 损失未实际支付=无法索赔,财务凭证是关键

普某特公司声称损失99万多元,但法院发现其"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实际给付安徽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坪工程款"。更讽刺的是,在另案中,法院已判决普某特公司需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但普某特公司"未能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施工方申请执行后"未发现普某特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这意味着:你连施工方的钱都没付,凭什么要求政府赔你?企业主张损失赔偿时必须提供:

4. 政府"垫付工资"≠认可赔偿责任,莫被表象迷惑

2019年春节前,高某镇政府支付30万元用于解决农民工工资,普某特公司误以为这是政府对其损失的部分认可。但法院指出,这笔钱是"高某镇政府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且"后期工程款由普某特公司与镇政府依法解决"。政府出于维稳考虑临时垫付工资,绝不等于承认对工程款负有支付责任。企业收到政府任何款项时,务必:

企业如何避免此类风险?

  1. 签约前做足功课:政府招商协议往往用语笼统,企业应要求将"厂房交付标准""改造责任划分"等关键条款具体化,避免"按需改造"等模糊表述。

  2. 履约中保留证据链:每次工程变更都应有书面确认;政府口头承诺要求补发会议纪要;所有支出保留完整票据,大额支出最好通过公司账户转账。

  3. 退出时签订结算协议:如需终止合作,务必与政府签订《项目终止结算协议》,明确已投入费用的处理方式,切勿简单发个"放弃声明"就撤离。

  4. 专业法律支持不可少:投资协议涉及金额大、周期长,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全程参与谈判、签约和履约监督,避免因小失大。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们经手的类似案件中,90%的败诉企业都栽在"以为政府不会赖账"的侥幸心理上。政府招商引资固然欢迎企业,但一旦发生纠纷,法律面前政府与企业地位平等,企业必须像对待商业伙伴一样,用规范的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

征和律师事务所专注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我们的法律顾问服务以极高的性价比著称,特别推出"先试用后付款"模式——您可先体验我们的法律风险诊断服务,满意后再决定是否长期合作,让您零风险获得专业法律保障。企业经营如行舟,法律护航方能致远,选择专业团队,让您的每一分投资都安全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