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不按合同提供发票将丧失工程款索要权利-温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浙0303民初8039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10月14日,天长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与温州某有限公司(被告)签订《温州永强北片区瑶溪南单元×××地块项目栏杆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被告开发项目的栏杆工程,暂定总价2299472元。合同明确约定: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已完工价款的80%;
- 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原告需向被告提供90%工程款的增值税发票;
- 工程结算价款确认后7日内,原告必须提供全额增值税发票,否则被告有权暂停付款且不承担逾期责任;
- 质保金为结算金额的3%,保修期2年。
案涉工程于2023年4月20日竣工验收,2024年7月3日双方确认审定金额为2317513.71元。被告已支付1938225.34元,但剩余309763元工程款一直未付。
法院判决: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9762.96元及利息(从2024年6月2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付清日),驳回原告其他请求。
三、核心风险警示:发票管理是工程款回收的“生死线”
这个案子看似是“欠钱不还”的简单纠纷,实则暴露出企业最易忽视的致命风险——发票管理漏洞。
合同中白纸黑字写着:“原告必须在结算确认后7日内提供全额增值税发票,否则被告有权暂停付款且不付利息”。但原告在诉讼中成功拿回欠款,恰恰是因为他们按时提供了发票,证明被告拖欠毫无理由。反推一下:如果原告真没开发票,法院会怎么判?答案很残酷——工程款将被合法冻结,连利息都别想主张!
现实中,许多施工企业常犯三个错误:
- “先干活后开票”思维:以为工程干完了就能坐等收钱,却忘了合同对开票时间、金额比例的硬性要求。一旦逾期开票,发包方一句“你没按合同履行”,欠款就能拖上一年半载;
- 发票内容马虎:发票金额、税率、项目名称与合同稍有不符,发包方就能拒收。比如本案要求“全额增值税发票”,若只开95%的票,剩余5%的款项立刻陷入僵局;
- 证据留存缺失:开票后没保留交付凭证(如快递单、签收记录),发包方一句“没收到票”就百口莫辩。
企业必须牢记:
- ✅ 签合同时重点标红“发票条款”,明确开票时间、比例、类型;
- ✅ 建立开票倒计时机制(如结算后第5天自动提醒),比合同 deadline 提前2天完成;
- ✅ 每次开票后立即让对方签收,微信/邮件留痕比纸质文件更高效。
一次疏忽开票,可能让百万工程款变成“纸上权利”。别等对方拖欠才想起翻合同——风险预防的成本,永远低于事后打官司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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