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因工程款纠纷留置脚手架妨碍开发商施工被判拆除-南陵排除妨害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案号:(2019)皖0223民初234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高某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办理了南国土资国用(2014)第854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使用权证座落于南陵县,使用权面积24346.00M2;于2015年2月10日办理了证书编号为WKB323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于2016年3月25日办理了建字第340223****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名称:南陵县弋江镇高和广场城镇综合体7#楼;于2017年8月28日办理了建字第340223****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名称:高和广场6#、S-5#、S-6#楼。徐某中系阜阳顺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陵分公司的负责人。徐某中与吴某于2016年5月12日签订了弋江高和广场商业7号楼架子工承包协议书;于2017年2月15日签订弋江高和广场商业S-5号楼、S-6号楼架子工承包协议书。庭审中吴某对该两份经承包协议书予以认可,并陈述案涉三幢楼房的脚手架系其在外租赁,自己享有该脚手架的使用权。高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在其售楼中心张贴"南陵县高和广场项目核对工程量、债权债务核定清算公告"。徐某中于2019年2月3日向弋江镇人民政府出具承诺书,承诺主要内容如下,本人徐某中,男,身份证号码:3402231967××××××××,承建高和广场7#、S2、S4、S5、S6楼等工程,农民工工资已全部结清,现正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工程款问题,本人承诺:1、本人不再以农民工工资或工程款及其它任何理由等干扰高和广场项目施工。2、本人在高和广场工地的施工材料、工具、机械等,在2019年2月14日(正月初十)清理完毕,如果未清理完毕,由高和广场建设单位按废弃物处理,本人及所属班组及所属个人不得干预。……。
法院于2019年11月22日现场勘查,案涉三幢楼房均安装脚手架;2019年12月17日再次勘查,发现S-5号楼和S-6号楼已拆除了部分脚手架。
法院判决: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安装在高某公司开发的南陵县弋江镇高和广场城镇综合体7号楼、S-5号楼、S-6号楼处的脚手架;案件受理费80元由吴某负担。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核心观点:施工方无权因与分包商的工程款纠纷而留置开发商工地上的设备,否则将构成对开发商物权的妨害。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当你作为开发商把工程交给总包,总包又分包给其他人,其他人再转包给实际施工方时,如果中间环节出现欠款问题,实际施工方不能"拿项目工地上的东西当人质"来逼着要钱。
吴某认为徐某中欠他工程款,就把脚手架留在高某公司的工地上不拆,以为这样能迫使对方付款。但法院明确指出:你和徐某中的债务纠纷,应该找徐某中解决,不能拿开发商的东西"出气"。就像你去超市买东西,不能因为和朋友有债务纠纷,就顺手把超市货架上的商品拿走抵债一样。
企业该如何防范这类风险?
-
管好你的"合同链条":开发商与总包、总包与分包、分包与转包,每个环节都要有清晰的书面合同。特别要在合同中写明:"工程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不得以任何理由留置设备材料"。就像你租房子,合同里肯定要写退房时要打扫干净一样。
-
盯紧工程款支付:建立工程款支付台账,确保钱真正付到了实际施工方手里。现在很多企业用微信、支付宝转账,钱转给了包工头,包工头没给工人,结果工人闹事,最后倒霉的还是开发商。建议采用"点对点"支付,直接把工人工资打到个人账户。
-
停工时要"留证据":工程暂停或终止时,一定要书面通知所有施工方,并做好现场清点记录。就像你退租房子时要拍照留证一样,防止对方事后说"你拿走了我的东西"。
-
及时发出"清理通知":当工程款有纠纷时,开发商要第一时间书面通知各方"有纠纷走法律程序,但不能妨碍施工"。案例中徐某中向政府出具的承诺书就很关键,成了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
-
不要混淆"债务人":很多施工方搞不清楚该找谁要钱。要明确告诉他们:"谁欠你钱你就找谁,别拿开发商的东西撒气"。就像你被A欠钱,不能去抢B的东西一样。
特别提醒:施工方常有一个误区,认为"东西是我放的,我就有权留着"。但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对债务人的财产才能行使留置权。开发商既不是债务人,脚手架也不是开发商的财产,留置就是违法的,最终不仅要拆,还要倒贴诉讼费!
四、专业支持助您远离法律风险
作为企业,面对复杂的施工合同关系,一个疏忽就可能陷入长达数月的诉讼。征和律师事务所专注为企业提供专业法律顾问服务,我们理解企业既要控制成本又要防范风险的两难处境。我们的服务以"极高的性价比"著称,特别推出"先试用满意后付款"模式,让您先体验专业法律服务的价值,再决定是否长期合作。不必等到纠纷发生才找律师,提前做好风险防控,才能让您的企业走得更稳、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