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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理赔必须严格依据合同约定标准-枝江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8 枝江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3)鄂0583民初24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1年5月4日,汪某大连驾驶鄂EK××小型客车载汪某等人沿枝江市董市镇金盆山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董市镇福星村中石化加油站门前路段时,与前方正在左转弯进入加油站的段某相驾驶的豫Q6××轻型货车发生碰撞,致汪某受伤。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汪某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该车车主为王某平,在某财险枝江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和驾乘人员补充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约定:驾驶或乘坐非营运汽车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险金每人15万元;意外医疗费用补偿每人15万元(每次事故免赔100元,给付比例90%);意外伤害救护车费用500元;意外住院津贴每人9000元(总给付日数180日,每日50元,每次免赔3日)。保险条款明确规定,意外伤残赔偿需依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评定等级后按比例赔付。保险期间为2021年4月29日至2022年4月28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2022年9月30日,枝江市人民法院另案判决认定汪某住院318天,医疗费454633.06元。2023年3月,汪某申请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四肢瘫符合第1级”。某财险枝江支公司已庭前赔付车上人员责任险2万元,汪某撤回该项请求。

法院判决:某财险枝江支公司支付汪某意外伤残赔偿金15万元、意外医疗费用补偿15万元、意外住院津贴9000元,共计30.9万元;驳回救护车费用等其他请求。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理赔法律风险
本案的核心教训是:保险公司(或其他企业)在履行合同时,必须严格按约定标准操作,不能用“内部标准”或主观判断替代合同条款,否则极易引发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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