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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违约金不能“想收就收”-枝江信用卡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8 枝江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信用卡纠纷
案号:(2022)鄂0583民初132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6年12月9日,丁某向湖北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福卡信用卡,并签订领用合约。丁某在申请时写明:“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合约中约定: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为本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
湖北某江农商行向丁某发放信用卡后,丁某在2017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1日期间正常使用。但2021年1月17日还款1000元后,丁某再未还款。截至2021年6月29日,丁某透支本金12512.62元、利息881.28元、逾期违约金3098.5元,合计16492.4元。银行多次催款无果,便向法院起诉,要求丁某偿还全部欠款及后续利息。

法院判决结果很明确:丁某需归还本金12512.62元和截至2021年6月29日的利息881.28元,并从2021年6月30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继续支付利息;但银行主张的3098.5元违约金被法院驳回,丁某无需支付。

三、核心观点:企业收费必须“有约在先”,否则法院不认账!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出企业常犯的一个致命错误:把“行业惯例”当成“法律依据”

记住:法律不保护“我以为”,只保护“我有证据”。企业赚钱要合规,否则到手的钱也可能被法院“打回原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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