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 背靠背 付款条款失效导致工程款无法拒付风险-和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3)皖0523民初5162号(一审)、(2024)皖05民终333号(二审)
审理法院: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一审)、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3年2月6日,上海某翰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翰公司")与和县某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达公司")签订了一份《铝合金门窗劳务(安全)协议》,约定由某达公司承包香泉老街改造提升施工图纸及变更范围内外立面钢结构及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约定:香泉老街外立面钢结构及装饰装修工程暂定工程总造价为455248.75元,数量按实结算,总工程量需经发包人盖章确认,此价格已包含整个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施工内容,结算价中包含13%增值税发票。工程支付方式:材料进场开始施工,支付工程总造价的50%;工程安装完成后,付至工程总价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决算完成后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5%;剩余5%为工程保证金,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合同还约定:上述付款均在某翰公司收到业主方相应付款后支付,如业主逾期付款某翰公司有权顺延付款期限。
2023年5月19日,和县乡村振兴建设项目-2022年香泉镇人居环境示范片区工程的香泉老街改造工程经验收合格。某达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某翰公司支付工程款537298.15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某翰公司支付某达公司工程款488709.53元及利息(自2023年11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某翰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是一场普通的工程款纠纷,实际上暴露了企业合同管理中的四大"隐形炸弹",稍不注意就会让企业陷入被动。让我们用"说人话"的方式解析其中的风险点:
1. "背靠背"付款条款不是"免死金牌"
某翰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收到业主方付款后再支付"的条款(俗称"背靠背"条款),想以此作为拖延或拒绝付款的"挡箭牌"。但法院认为,某翰公司无法证明业主方确实没付款,也没提供与业主方结算的证据,所以这个条款不能成为拒付款的理由。
风险提示:别以为合同里写了"收到上家钱才付下家钱"就能高枕无忧!法院会要求你证明:
- 你确实向业主方积极追讨过工程款
- 业主方确实没有付款(且不是因为你的原因)
- 你与业主方的工程结算已完成
如果你只是躺在合同条款上"睡大觉",不主动跟进业主付款情况,这个条款很可能变成一张"废纸"。建议:签订类似合同时,要约定明确的业主付款时间节点,并定期向业主方索要付款证明,保留好沟通记录。
2. 工程量确认签字别"随便找人签"
某翰公司辩称工程量表上签字的张某和李某利不是公司授权代表,签字无效。但法院结合另案判决查明的事实,认定这两人是某翰公司员工,签字属于职务行为。
风险提示:工程现场管理混乱是很多企业的通病!员工随意签字确认工程量,事后又不认账,这种"甩锅"行为法院不买账。建议:
- 明确指定1-2名有权签字的现场负责人,并在合同中写明
- 要求所有工程量确认文件必须由指定人员签字+加盖项目章
- 定期核对签字人员权限,避免离职员工继续"代表"公司
3. 合同价款表述必须"傻瓜式清晰"
合同中"暂定工程总造价455248.75元"和"结算价中包含13%增值税发票"的表述产生了严重歧义。某翰公司认为总价已含税,某达公司认为要额外加13%税。法院最终支持了后者,导致某翰公司多付了3万多块钱。
风险提示:合同中的数字和计价方式必须像"菜市场标价"一样清楚!建议:
- 金额必须同时用大小写(如:人民币肆拾伍万伍仟贰佰肆拾捌元柒角伍分)
- 明确写清"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别用"结算价中包含"这种模糊表述)
- 有附加费用的,要单独列明计算方式(如:总价=基础价×(1+13%税))
4. 多份合同付款别"混着打钱"
某翰公司支付了130万元给某达公司,声称包含本案工程款,但无法证明具体哪笔钱对应哪个项目。原来双方还签了石材采购合同,法院认为这130万更可能是支付石材款。
风险提示:企业最常犯的错误就是"钱打过去就完事",不标注用途!建议:
- 每次付款必须在备注栏写明"支付XX合同第X期工程款"
- 保留付款凭证与合同条款的对应关系
- 对同一合作方的多份合同,建立独立的付款台账
征和律师特别提醒:这个案子给我们敲响警钟——合同不是签完就"躺平",后续履约管理同样重要!很多企业以为请律师就是"打官司时才用",其实90%的纠纷都源于签约和履约过程中的小疏忽。征和律师事务所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能帮您从合同起草到履约全程把关,用极高的性价比预防90%以上的法律风险。我们还提供"先试用满意后付款"的贴心服务,让您零风险体验专业法律顾问的价值,真正实现"防患于未然"。